怎样写举报材料

513好学 2023-03-01 19:16 编辑:admin 241阅读

一、怎样写举报材料

法律分析:书写举报材料,一般来说分为开头、正文、结尾三大部分,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醒目的标题。醒目标题会使所举报的问题一目了然,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2、要介绍清楚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材料的开头应当顶格写上受理举报单位和个人名称,详细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3、要详细写清楚所要举报的违法犯罪事实。举报材料的关键就是在这部分,写这部分,要力求用最简练的语言,把要举报的问题写清楚。叙述案件情况可以按照时间顺序,也可以按照工作的流程或者不同被举报人的情况等逐项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

4、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必须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要注意对原始书证和物证的保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二、投诉材料怎么写

1、投诉者进行信件投诉,必须写明自己和对方的姓名、单位、来身份、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信封或传真件上都要写明收件者的邮政编码、单位名称或姓名源。

2、为避免错记,消费者投诉除以上内容外,还要详细陈述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购物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及金额,被投诉者发生纠纷所涉及到的部门、人物、时间、地点、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有关情况要尽可能规范书写、叙述清楚。

3、要明确提出自己投诉的期望和要求。

4、投诉者还应提供一些有关证件的单据、复印件或物证照片。当面投诉的消费者,除要有书面材料陈述以上诸项有关内容外,尽可能出示物证 (实物或照片及各项单据凭证)。

三、请问大家书信形式投诉材料如何填写,格式什么样,使用普通信纸有同样的正式感么,内容多少字为非常合适?

你这跟没什么正式的格式,你用手写或者是打印机打印的,都可以,只要把事情写清楚,把你的诉求写清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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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劳动纠纷投诉 需要准备哪些书面材料?离职多少天是投诉有效期?

1、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应带上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向劳动行政部门递交劳动争议投诉书;若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2、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4、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