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期间现实表现鉴定材料

513好学 2023-02-20 15:42 编辑:admin 272阅读

法律分析:一、讲政治、顾大局,能通过学习不断其政治理论水平,提升其政治素养

该同志在受处分后到选举前,能保持政治思想坚定,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上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能严格执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决议。能勤抓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注重培养和提高各方面素质,工作适应能力不断增强,实现了个人品质素质、工作能力的全面均衡发展。

二、作风正派,奉献意识浓厚

该同志受处分后到选举前,能坚持党性,为人厚道,诚实正派,敢作敢为,善于团结同志,搞好协调,能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对待得与失,能树立一颗平常心,对于分派何种工作,不斤斤计较,乐于奉献,默默无闻,无怨无悔,尽职尽责抓好落实。在工作中不搞虚情假意,不推诿扯皮。

三、求真务实,工作作风踏实

该同志在受处分后到选举前,能放下思想包袱,保持吃苦耐劳作风,能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和掌握民情动态,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责任感较强,做任何一项工作都能用高标准、严要求来约束自己,及时高质地完成产业发展、换届选举前期准备、脱贫攻坚等各项工作任务,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

四、廉洁自律情况

廉洁自律方面,该同志能认真汲取教训,时刻用党员领导干部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党章》和党纪条规对照检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地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努力做到廉洁从政;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虚心听取领导和同志们的意见和建议,不独断专行,不以权谋私,不借领导名义谋个人私利,在受处分后到选举前没有发生任何违纪问题或收到任何有关其涉嫌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