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36条解释?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为最高人民有史以来条文最多、内容最为丰富的司法解释,如何把握好其重点内容,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解释》共23章、552条,对人民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其内容可重点把握如下:
一、 提高司法公信
对人民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这是人民工作的奋斗目标,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让人民群众真正信赖人民工作,使作出的裁判具有极大的权威性,首先要提高人民自身的公信力。《解释》为实现这一目标做了努力,谨举几例。
一是严格落实审判人员回避制度。《解释》根据新民诉法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近年来有关回避的司法文件,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和处理程序。同时要求: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二是切实保障司法公开。近年来,最高院全力推进司法公开,取得很大成效,新民诉法对此予以确认。还需要在这个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解释》对如何严格执行民诉法关于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如何在判决文书中进一步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通过什么程序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如何进一步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等,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依法接受的诉讼监督。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监督方式、监督范围和监督手段等方面都有重要修改。各级应当进一步强化依法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诉讼监督,努力将新民诉法强化诉讼监督的规定落到实处。《解释》对各级如何依法审理各类抗诉案件,如何依法及时处理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的检察建议,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二、方便群众诉讼
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维护其民事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诉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对人民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解释》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为重点,为落实新民诉法,在细化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细化制度、证据制度、送达制度、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更为细致的规范,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和保护。
比如,为实践中存在的“立案难”问题,《解释》旗帜鲜明地规定:“人民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该条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对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条件的,要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为落实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解释》专门设立第十四章,共十二个条文,对如何具体应用该制度作了细化规定。《解释》还对如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的撤诉权,如何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也作了明确规定。
三、提升诉讼效率
提升诉讼效率与维护司法公正一样,既是人民群众对工作的殷切期待,也是做好人民自身工作的必然要求。新民诉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是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提升诉讼效率。《解释》根据新民诉法的新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一是对送达作出细化规定。送达看似简单,但在当前人口流动加速、社会诚信程度较低的情况下,这项工作占用了一审很大的精力,成为影响诉讼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解释》根据互联网应用程度不断加深的客观现实,作出了完善电子送达等规定,保证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比如《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解释》还规定,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这些规定体现了时代的特点,大大方便了当事人和法官,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考点解析: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
第一节 诉的合并
一、合并的意义
Ÿ 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解决多个争议或者多个人的争议,增强诉讼制度解决纷争的功能,同时减少矛盾判决,尽可能满足诉讼经济的要求。
二、诉的主体合并
(一) 概念:诉的主体要素为多数的诉讼,如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 可发生于提起诉讼或诉讼进行时。应满足关于共同诉讼条件的规定。
三、诉的客体合并
(一) 概念:诉的客观要素为多数的诉讼。
(二) 条件:
1. 几个诉必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 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诉都有管辖权
3. 合并的几个诉必须是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
4. 合并的几个诉之间原则上应当具有关联性
四、诉的'预备合并
(一) 客观的预备合并:同一原告对于同一被告提起之两个以上不能并存的诉,请求法院先审理其中一个诉(先位之诉),如果法院判定先位之诉无理由,再请求法院审理后备的诉(预备之诉)。
(二) 主观的预备合并:当事人一方由先位当事人和后位当事人组成,如果法院驳回有关先位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审理关于后位当事人的请求。
(三) 支持者意见:
1. 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围,符合民诉法辩论主义的立法精神
2. 有利于防止裁判冲突、统一解决纷争、符合诉讼经济原则、避免原告陷于自相矛盾窘境、保护原告实体法上之权利(包括免罹于消灭时效)、防止被告推诿责任、有益于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功能
(四) 反对者意见:
1.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处于不安定状态,程序保障不充分
2. 难以保持合并审理状态,致裁判无法达到统一
3. 实际上损害了后位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第二节 诉的追加与变更
Ÿ 诉的追加与变更包括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以及诉讼标的追加和变更。其理由在于:以适当的诉讼标的作为审判对象,从而达到争议的适当和真正的解决。
一、诉的追加与变更的条件
(一) 须经被告同意
(二) 不得妨碍被告的防御和诉讼正常进行
(三) 不得包含由非受诉法院专属管辖的诉讼标的
(四) 必须能够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五) 原则上应当在原诉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二、诉的追加、变更的程序及审理
(一) 简易程序中,书记员记入笔录
(二) 普通程序中,提交诉状并预交诉讼费用
(三) 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追加或变更诉的要件,还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