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感觉时效和除斥期间很难,能否放弃?
时效和除斥期间不难理解。在司法考试中也不是让你过不起的关。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时效存在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并不是过了两三年就超过时效了。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不限于请求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返还原物请求权除斥期间
法律分析:基于物权的请求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有对债权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所谓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有权请你返还给我。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质权人);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根据《民法典》对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的相关规定,返还原物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一般动产与不动产。
1、对于一般动产,法律上考虑到如果返还动产的请求权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话,就会造成第三人善意取得一般动产时的信赖利益,有可能构成对交易安全的威胁,所以为了为了保护与返还财产义务人交易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一般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适用诉讼时效。
2、对于不动产的返还请求权,为了不使不动产物权成为空虚的权利,所以《民法典》的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将其列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之一。
3、所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中的返还不动产请求权既不适用于除斥期间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返还不动产请求权无论过了多久都可以提出,并且不会受到诉讼时效的抗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