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专业银行?

513好学 2023-02-24 22:08 编辑:admin 121阅读

什么是国家专业银行?

国家专业银行是指专门从事某些方面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比如:

1.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以城市工商企业、机关团体和居民为服务对象,经营工商企业存贷款和城镇居民储蓄业务,其存贷款业务规模居各专业银行之首。中国工商银行主要办理城市的工商企业信贷,吸收企业和城镇储蓄存款,办理城市汇兑结算等业务。

2.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主要编制和执行农村信贷计划,筹集农村资金,统一调度和管理农村信贷资金。中国农业银行主要办理农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存款、放款、结算等业务,并对这些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

3.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是我国的外汇专业银行,统一经营国家外汇资金,统一办理国家外汇收支,经营一切外汇业务及有关人民币业务。中国银行主要办理国际结算、外贸信贷、发放中外合资企业贷款、办理出口信贷和组织国际银行贷款、办理国际信托和租赁业务等。

4.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经营中长期信贷、投资业务的专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拨款和贷款,吸收和运用固定资产领域内的存款,办理利用外贸项目的拨款和贷款业务等。

5.中国投资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是我国政府指定向国外筹集建设资金,办理投资信贷的专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主要承担向国外筹集中长期外汇资金,对国内企业发放投资性贷款等业务。在经济改革以后,各专业银行逐步扩大了原有的业务范围,并增加了许多新的金融业务品种,各银行的业务互相交叉。自1994年起,我国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专业银行正迈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是其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企业在与银行的业务往来中,应保持良好的信誉,与银行建立稳定的信用关系,这样,才能为企业筹资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国家专业银行是指专门从事某些方面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中国的国家专业银行有: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5.中国投资银行

国家专业银行(national specialized bank)

国家专业银行是指专门从事某些方面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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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全国第一

通俗的国内的银行分类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实际上是行政管理机关,基本上可以认为它不对个人和企业办理银行业务。

(二)政策性银行。包括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只办理政策性的银行业务。(国有)

(三)商业银行。具体又分为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国有)

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有十五六家,如交通、中信、光大、华夏、招商、兴业、民生等等,最近设的是浙商和恒丰)、城市商业银行(如上海银行,某某市商业银行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四)信用社,有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五)邮政储蓄(只办理储蓄业务)。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除中国人民银行外,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中国银监会实施专业化的监督管理。

所谓的投资银行,目前实际上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实施专业化的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

银行提高核心竞争能力的最好利器便是金融产品创新。想在市场上抢占先机就必须在新产品开发上抢占先机。我们可以大胆的预想,金融产品创新的竞争形势将会十分的激烈,脚步稍有放松,就有可能被人家远远甩在脑后。纵观西方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史,从上世纪60年代的避管型创新,转嫁风险创新,防范风险创新等等,到如今西方金融产品各种各样的创新并举,可以看出历史的积淀和各个阶段创新产品的延续性对于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具有多么巨大的意义。我国的商业银行仅有十多年历史,是由计划经济时期的专业性银行转变为现在市场经济时期的商业银行,所以在经营管理方面、银行技术设备、人才储备等方面有很多不足。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银行业存在着许多不良资产的问题,如自有资本金不足、坏帐、呆帐等等,承受风险能力很差。这一系列的问题反映出我国银行业系统的内在脆弱性,十分不利于金融产品开展创新。中国加入WTO 组织,全面履行对WTO的承诺,标志着中国经济金融将全面彻底的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这种形势下,中国银行业将同外资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这种竞争无疑会非常的激烈。创新能力的差距是中外资银行之间最大的一个差距。一般来说,银行的金融创新水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其收入结构中体现出来。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程度有以下几点: 一方面,作为经营主体来看,在很大的程度上,我国的金融体系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四大国有银行无论在从业人员、机构数量以及资产负债规模等方面都占有垄断地位,这种行业的垄断,是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另外,过多的金融管制抑制了金融创新,现今金融管制仍相当严格,这与在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在放松金融管制以后发展起来的金融创新情况是完全相反的。

另一方面,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消费主体来看,社会公众是商业银行最大的客户群。就目前的情况来分析是我国城乡居民储蓄意识够强,但消费意识、投资理财意识是较弱的,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这个中介来投资理财、消费的意识淡薄。目前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万亿元民间手持资金约万亿元。根据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截至2010年上半年,居民存款已达19.7万亿元,从分部门情况看:截止到8月份,居民户存款又相对上半年的统计增加了3404亿元,同比多增3823亿元,由此计算,目前居民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已超过20万亿元。但长期以来国人根深蒂固的消费观念使得个人理财、消费信贷等业务至今仍不能像西方那样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社会公众金融意识的淡薄不仅会影响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同时也助长了银行业务经营的惰性,从而也就没有可能向消费者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零售性业务。 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与传统的银行业务有本质的区别,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复杂性, 需要专家型人才从事创新产品的研发管理、交易管理和风险管理。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管理人才需要具有高素质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这样才能对创新产品的风险进行识别、度量和控制。

金融市场发展之关键是专业人才,正如21世纪发展之最终竞争力是人才的竞争。坚持自主培养与引进来相结合,培养一支具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丰富经验的,熟悉国际市场运行规则,了解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特点的专业人才队伍,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广泛的智力支持和坚实的人才基础。 加大存款业务创新。首要的任务是进行业务手段和存款产品的创新,要大力发展企业银行、个人银行和网上银行,推出多功能、高品位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快捷方便的全方位服务,将现有的客户群稳定。一是要提高汇兑、结算业务的服务效率,保住现在已有的市场份额。二是要大力发展租赁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经营租赁、杠杆租赁、回租租赁业务等。三是要迅速增加代理业务的服务种类,扩展其业务经营范围。四是要积极开展各种咨询业务,利用专业优势和不断发展的信息网络对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投资组合设计、风险控制和家庭理财等多种咨询服务。 (四)加强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风险管理

针对外汇资金来源、运用不平衡和人民币存贷款期限结构变化的并存,以及紧缩货币带来的资金不稳定,深入分析当前资金形式和存款结构变化,适当控制中长期贷款增长。加强资金流动预测预报,强化流动性管理。控制外汇贷款投放,加大外汇存款营销力度,主动防范汇率风险。 金融业的改革和创新,必然要反映在金融法律制度上来。金融法的目的是为金融业提供完整的行为规范和构建稳定的市场秩序,因此金融法必须将金融业的发展创新纳入自己的法律框架之中。如果金融法不能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完整的、相对自由的法律空间,及时确认、保护金融创新的合理成果,就会导致一些合理的金融创新违法,或者在法律真空中运作。因此,金融业的创新要求金融法律制度随之发展。这样,金融法才能适应金融业发展的实际,也才能与金融创新互为促进。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监管与创新是一对双胞胎,在金融创新的同时要注意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利用法律手段,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保障金融业的规范发展,切实解决当前的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有安全保障的法律环境。我国应改善金融监管的重点和金融监管的方式,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放在重要位置,形成中央银行宏观监管、行业自律、金融机构自我约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按照国际惯例,从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以降低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种种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具体对策:

首先,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法律所部禁止的金融业务以及建立健全当前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金融法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有些法规的可实施性不强,监管体制存在明显缺陷,规范性文件比较混乱,多种交叉相互抵触;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准入德规定及实施还不协调健全,而又缺乏相关配套法规或操作规程。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相对不完善、为严格执法现象使监管工作落实的并不很有效。针对以上现象,对于我国金融业在新的时期内创新和改革,首先应当鼓励在现行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努力探索进行法律不明令禁止的金融业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探索成功的基础上对法律做适时进行修改,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并逐步地建立起既有利于发挥金融机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又监管严密,内部协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完善先进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十分紧迫的。

其次,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很多地方仍存在不足之处,自身的自律能力也比较薄弱,导致金融法的宏观调控作用大大降低。因此,应当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运行创造良好的自身条件。而且各国的实践也表明,完全靠法律来规范市场经济是很难奏效的。特别是金融市场自身所带有的变化性和复杂性,因此法律不可能保证其在良好的金融环境下畅通无阻的运行,着就需要金融市场更加提高自己的自律性,建立一套合理灵活的自律机制。当然,由于自由竞争下的金融市场南面会出现不平等竞争和信息混乱等现象,仅仅靠自律也是难以有效运作的,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可见,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都是金融业有序发展所必不可少的。

再次,应当建立一种有利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法律环境,以增进金融机构在开放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了促进金融市场的开放,一定要具备一个高效监管的法律制度。但是加强监管不是指加强行政对市场的过多干预,而是要从完善金融立法和执法方面营造一个更加开放、自由竞争、高度透明、富有效率和秩序的金融市场。

为此,一是要制定新法以弥补旧法空白,如出台有关市场准入,运营以及监管,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和破产,以及金融机构整顿重组等方面的立法

二是与国际惯例接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规范各种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建立统一开放,公开公正,有序竞争,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各种法律法规,以完善金融市场结构,规范金融市场行为,促进融资活动的发展,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尽快清理、修订、完善现有立法,以消除金融法规与金融业实际发展之间的差距,协调好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及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重要规章、条例上升为法规、法律,并增强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以提高其在金融业发展创新中的约束力和权威性。总之,当新世纪全球金融业趋向整合的情况下,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创新就益发迫切和重要,而完善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亦更加急切和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