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物权法》245条的规定,先看原文。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根据法律条文,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条,第一,请求人为占有人;第二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第三,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第四,须在占有被侵夺一年内行使。根据这四条构成要件,不管侵夺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所有权人都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在8题D选项中,乙是恶意的侵夺人,乙无权处分了甲的车位出租于丙,丙基于合同成为了善意的特定继受人,符合四要件。在58题C中,同样的道理,丙是无权占有了乙的车(误认为是甲的),所有权人乙对自行车的占有被侵夺,故乙在一年内的除斥期间内有权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