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在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
法理,是母法与子法之间的法学议题的发生因循关系。具体表述为“公约公信公行、公行公约公信、公信公行公约”。由于法理本身,就是法约的约定、广普周知和实施程序法案,因而可以统称之为“三公法案”。
法理,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 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 法律规范的空隙。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一般都确认法理为民事方面法的渊源之一(刑事方面根据罪 刑法定主义原则,一般不能适用法理)。因为法律无论如何详尽,也不可能把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都毫无遗漏地加以规定。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 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国家 法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 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
在法中,法理一般 不作为法的渊源。 苏联建国初期,由于法律还不完备, 列宁曾宣布“在这种法令没有或不完备时,应以的法律意识为指针”(《列宁全集》第29卷,第106页)。 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 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 审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