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招聘要对原始学历有要求么?

513好学 2023-08-04 20:36 编辑:admin 230阅读

一、董事会秘书招聘要对原始学历有要求么?

交易所规定,董秘须大专以上学历。指手中的最高学历证书。

没有关系,关键是你对上市运作的经验,如果没有经验的,拟上市公司会对你的专裤指春业知识逗拍进行测评,董秘主要做的就是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和帮助胡耐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盈利。和学历无关,主要还是与经验有关,无学历,但有2-3家上市经验的,肯定抢着要你

关键是能力。

二、你好,请问报名董秘资格证考试需要什么条件吗?

数据库学员参加培训,必须符合如下报名条件:

1. 学员在数据库中所填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果报名信息为虚假信息,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资格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的要求取消董秘资格证书,并根据二十一条的要求公布上述取消资格名单。)

2. 学员是重点拟上市公司举芦的现任或拟任董事会秘书,每公司限报1人。(重点拟上市公司是指各项财务指标已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公司)

3. 公司必须在具体培训举办姿答团日前1个月完成股份制改造。

4. 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的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均应参加我所各相关板块组织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不纳入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体系。

如果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系统”中报名的有效人数超过具体培训场所的迹橘人员数量限制,本所将根据如下原则进行优先选取(以下简称“筛选原则”):

1、本身的培训意愿。学员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表”的“备注”栏中,可根据我所年度的规划,选择意愿培训地点。本所在填报时间接近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培训意愿在本区域的学员参加培训。

2、企业的注册地点。本所各年度的培训基本分布在拟上市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为了方便企业参加培训,也为了降低企业参训的成本,本所优先选择培训举办区域附近的企业参加培训。

3、企业首次完整填报时间。在综合其他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培训意向第一次完整填报的时间顺序,本所优先选择第一次完整填报时间较早的学员参加培训。

注:如学员未能入选当期培训,其在“拟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培训意向报名表”中填报的数据依然有效。学员所有信息自动顺延到下期,本所将重新根据上述原则进行筛选。

参加培训程序

确定具体的培训日期及培训场所后,会务组将根据培训场所的接待能力,从意向报名表中按既定的原则选择相应的备选对象。

1、通知方式。会务组至少在开班前两周,通过向备选对象发送电子邮件(参训学员的电子邮件信箱)发送具体的培训通知,并通过手机短信提醒。

2、学员按通知的要求,填写回执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董事会推荐函。并在规定的时间传真到会务组。

3、会务组将至少在开班前一周公布经确认的参加培训名单(各期参训学员以此名单为准)。经确认后,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提前3 个工作日告知会务组。

大专学历

三、银监会对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的标准:

1、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具体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

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隐卜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扩展资料:

信托公司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搭渗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受理机构

1、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灶枝穗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2、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

3、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所在地银保监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经理,城市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前二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按银监会有关规定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三)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五)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三)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四)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五)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六)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七)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颂庆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二)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拟任城市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国有商业枣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野岩握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拟任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副主任的,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五)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总经理、主任)助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六)拟任总审计师或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七)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经理及临时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支行副行长、分社副经理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一百三十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拟任人,中资商业银行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以提出个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