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发布,药师法也不远了
第五章 不良反应监测
第三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特别关注新上市的药品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高岁孝。
第三十五条执业药师在日常的用药咨询和药物治疗管理中,应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仔细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不良反应,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第六章 健康宣教
第三十六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以及药品知识宣传,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普及合理用药文化。
第三十七条 执业药师在社区中可以扮演健康信息的提供者,协助社区居民了解慢性疾病的危险以及预防慢性疾病的重要性。
第三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知晓国家和世界疾病宣传日;关注和学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慢性病报告,了解本地区慢性病发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为预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发挥作用。
第三十九条 开展公众用药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提供用药相关的健康知识讲座和教育资料,如宣传单页、多媒体资料、宣传栏、社区巡回的展板等;
(二)在社区和公共场所,为特殊人群提供用药相关教育,如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老年人和儿童的安全用药等;
(三)设计和发放患者用药咨询联系卡,联系卡包含对外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工作时间、建议咨询的内容、合理用药常识等;
(四)为慢性病患者进行用药重整时,应提供患者用药清单,以便提醒患者用药以及就诊时与医师沟通用药信息。
第四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倡导并宣传健康生活习惯。
执业药师可雀行以通过适当的形式告知社区居民如何纠正不健康生活方式(如控制体重及饮食、坚持锻炼以及戒烟等),预防、减少慢性疾病的危险因素。
第四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抑制社会的药物滥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严格执行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制,避免患者过量使用含麻黄碱的复方制剂,关注老人镇静催眠药物的使用,对已经发生药物滥用的患者告知其危害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共同参与制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的实施,在行业内产生较好的影响,执业药师相关管理部门、行业专业组织以及部分药品连锁企业积极响应并践行,基本上起到了增强执业药师和执业单位自律意识的作用。在引导社会药店和执业药师向专业服务转型、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戚稿、促进药学服务开展,尤其是在激励执业药师完善知识结构、佩戴执业药师徽章上岗、展现药学服务技能等方面呈现新气象,形成了正能量。
那么,《药师法》何时出台,其实《药师法》的立法工作从2001年起就一直处于搁置状态,没有实质性进展。没有相关法律对药师的支持,药师的法律地位也无法明确!
今年两会药师立法工作被提出,这也是对药师行业规范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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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行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有待完善。在法律上,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执业药师法,自1994年我国确立执业药师制度以来,一直缺乏法规支持,地位不明确,目前我国还未有一部关于执业药师的专业法律,而且围绕建立药师法还是执业药师法的争议也迟迟未得到解决。在制度,我国执业药师被错误定位为“药品质量管理员”,在零售药店,其商业经营性质更远远大于服务性质。在整合上,体制不顺致使卫生与药监体系无法整合。卫计委和药监局之间各为独立的体系,为执业药师的立法带来诸多困难。
执业药师素质有待提升。一方面,药学高等教育需要调整。目前,执业药师的数量主要集中在制药行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所占比例很小,这是由于我国医药学科的教育本身具有的缺陷。学校教育要以学习主要以工业和生产为核心,而对服务范畴体系的学习则少之又少。另一方面,执业药师队伍规模的快速增长使得其数量已经不是大问题,提升准入者质量成为关键所在。2015年4月底,全国注册执业药师学历大专以下的比例占到了68%,本科却只有32%。此外,继续教育工作要还需加强管理。当前,我国的药师学会所提供的教育课程只能满足一部分零售和临床执业药师的需求,在师资和课程等方面都不够完善——没有要求、没有标准、缺乏针对性。
执业药师监管模式有待调整。近年来,我国执业药师的注册率逐年增长,但是在岗率却很低——多为应付检查,重新挂证,有的最多一年可以变更十三次,挂了十三个门店。很多药店都存在着“不真用、不能用和不够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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