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了司法解释?

513好学 2023-02-16 05:42 编辑:admin 282阅读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了司法解释?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全部收录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8年卷)》

司法考试2008年卷二26题

首先,外国人属于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错在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可以准许。

你理解的没错,法条中可以准许的确有两种可能。

如果说合议庭可以准许,就对了,不予准许太绝对了。如果说可以予以准许,也可予以不准许,也正确!

司法考试毕竟是编出来题去套法条的规定,用题迎合考点,有的题就是不严谨,有的时候想太多也容易出问题的。程序法这块,还是严格按照法条来吧,和法条不一致的,就别犹豫,按错了算。

而且,这个题,其实考的是外国人,到底属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

外籍被告人汤姆并不具备《刑诉解释》第36条的情形,不是法定的应当指定辩护。

根据《刑诉解释》第165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再次开庭审理后,作为成年人的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可以准许,但是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所以C项错误,

看了几个回答,都是建立在标准答案之上的。这道题考的是外国人的指定辩护,这个不用质疑,但最后一句表述令答案产生分歧。如果认为命题人的目的就在于外国人的指定辩护,那就不用分析,就是错误的;如果认为最后表述是故意的,那么本题的的重心就转移到了不得再委托辩护的法条认定上,法庭不予准许是正确的;如果认为是命题人老眼昏花表述不清...司考试题有很多例子。不纠结,不犯错,严抠法条。因为后来的试题几乎没有这种低级错误出现了。

。。。实际是考,外籍人不是指定辩护的对象。

司法考试出题,很多都很鸟。

C。 不是“不应准许”,而是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