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五十四条的具体内容是:
第五十四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司法考试2012年卷三5,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抗辩问题。
你好,通过司法部当年给的答案解析来看,出题人的意思只有乙明确表示不还钱的情况下,甲才不得向乙追偿,题干并未体现出乙明确表示不还钱,是否能追偿不可知,故该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1)是对的。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 连带责任保证指导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乙向甲借10万元,由丙作为连带保证人,那么到了还款期后,乙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甲既可以直接要求乙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对于乙的要求不能拒绝。因此,甲主张债权的行为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