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引发的火灾由哪个部门调查?

513好学 2023-08-18 14:22 编辑:admin 149阅读

过失引发的火灾由哪个部门调查?

(一)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失火罪应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也就是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二)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过失引起火灾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法没有过失放火罪这个罪名,应该是失火罪。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过失失火处理程序

(一)立案责任,发现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19法考备考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基本定式模型

一、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基本定式模型

(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

(A+特殊体质→R)的认定:有因果关系

应当肯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的问题,而不影响客观因果关系的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将客观与主观结合。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有刑事责任,但有刑事责任的肯定有因果关系。在特殊体质的人死亡的案例中,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二)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认定(介入因果)

A1(因)→B+A2(因)→R(果)

1. 经验法则:

(1)实施介入行为(A2)的行为人具有重大过错(故意、重大过失),则会中断因果关系;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如实施介入行为(A2)的行为人只具有轻微过失或无过错则不会中断因果关系,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致被害人严重受伤(A1)后,将被害人置于本来的就存在的危险境地,后被害人因危险境地的危险原因(A2)而死亡,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A2)是行为之后突发的自然力原因,如行为人没有利用该自然力,则突发自然力中断因果;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三标准:

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依观念);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依概率);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小(依表象)。常考的介入因素:自然灾害、其他犯罪行为、车祸、毁灭证据(毁尸灭迹)、自杀。

(三)同时犯因果(多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A1→B+A2→R)

四种情形:A1、A2谁打中查不清都无因果;A1、A2都打中都致命,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作用大小查不清,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致命一枪查得清,按查清情况认定因毁州果。

(四)重叠因果关系

A1+A2→R,A1、A2都有因果

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所谓重叠的因果关系;如果二行为对结果造成的作用一样大(或都超过50%),或者无法区分作用大小,则一般认为二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单独都不能,结果才能。

(五)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即所谓“假定因果关系”的问题)

假定的因果关系,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在这种条件下,应当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假定的因果关系:前行为尚未发生作用,后行为介入并导致结果。推论和经验法则是: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当出现结果时,首先应当根据客观事实流程认定造成结果的直接原因为何,然后分析直接原因者是否负最主要责任以判断因果关系。如甲投毒杀乙,乙喝下毒药10小时之后必定会死亡,但其喝下毒药后2小时因地震被压死。因乙的客观死因是压死而不是毒死,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六)阻断救助行为

根据条件公式,如果不阻断救助行为就不会死,那么阻断行为就是死亡的原因。先前犯罪行为对法益创设危险流,然后存在救助措施,该措施会阻断危险流,导致先前犯罪不再危险,然后又出现阻断救助行为,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该死亡结果不应归属于先前犯罪行为,而应归属于阻断救助行为。

(七)共同犯罪与因果关系

在共同犯罪中,当正犯的实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且共犯人(共同正犯、帮助犯、教唆犯)的共犯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与正犯的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共犯人对结果负责。

1.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客观上对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2.帮助犯、教唆犯: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如与实行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则对结果运余物负责。

要求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是教唆旁液犯制造,实行犯既遂,才认为共犯也既遂。如果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没有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不是教唆犯制造,即使实行犯既遂,也不认为共犯既遂。教唆犯可能不成立,帮助可能是未遂。

3.注意:共同犯罪与同时犯不同。共同正犯中仅有一个整体共同实行行为,只不过有数个共同犯罪人;只要危害结果与该整体行为有因果关系,数共同正犯人均应对该危害结果负责。而同时犯中有数个实行行为,需要具体查明是哪个实行行为导致结果、作用大小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