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案件当中被告人提到不认也要认,中间存在什么问题

513好学 2023-04-04 00:46 编辑:admin 289阅读

16:15:17来源:杭锦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柴红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刑事审判领域开启了两项重大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的作用在复杂、疑难案件或被追诉人不认罪案件的纠纷解决中得到最大化体现,强调以完整有序的诉讼程序和规范得当的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庭审的实质化,而在司法资源总量相对固定且有限的现实情况下,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在于构建多元化的诉讼程序和诉讼体系,让认罪认罚案件按照简化程序加速处理,“不认罪案件精雕细琢”,使司法资源得以合理的调整和使用,因此,二者的设计初衷是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杭锦旗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领导部署,积极落实,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出台了《办理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刑事案件实施办法(试行)》,探索认罪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在杭锦旗的适用,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初步实现了简案快审的目标,但在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效率过于优先”、“争议案件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权利保障虚化”等问题。本文力求通过对我院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存在问题的剖析,为切实解决问题提供思路。

一、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制度流于形式,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存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中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在实践中,值班律师更多扮演了“见证者”的角色,大部分值班律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并不阅卷,也很难针对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工作办法》虽然规定了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进行经济补偿,但并没有落实到作出值班律师普遍动力不足。此外,职权主义下量刑建议的产生缺少“协商”的过程,使得本就存在感不强的值班律师在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基本没有意见,充当了看客,加上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不足,控辩双方在量刑建议形成过程中的力量权衡严重失衡。根据左卫民教授的观点,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价值是给予被告人更多实体上的优待,而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仅是伴随效果或次要目标,虽然这种观点并非主流观点,但至少说明了认罪认罚从宽中“从宽”的重要性,而当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尚得不到完整保证时,“从宽”的效果更无从谈起。

(二)推进速度、案件适用范围和案件质量不成正比,存在疑难案件、定罪存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

《指导意见》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罪名、刑期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区也有涉黑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但今年以来,受疫情以及我旗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影响,司法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间较晚,检察机关相关制度在并不成熟的情况下全力推进,对适用的比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导致有的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认罪认罚时,不考虑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可能导致“认罚”存在问题,有的对定罪存疑的案件也适用该制度,导致在审判阶段出现争议。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据要求并没有降低,就是为了防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案件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成为“有罪”的案件,而在不成熟的情况下一味追求效率可能导致对案件公平的严重忽视。此外,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初衷看,其设立就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而适用的对象主要是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案情复杂、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案件,也是真正需要实质化庭审的案件,强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化庭审程序无疑会增加冤假错案产生的几率,反而不利于司法公正。

(三)从宽幅度不明确,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差异不明显。认罪认罚是否单独构成量刑情节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的概念,认罪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与自首、坦白的内容重复,因此自首+认罚、坦白+认罚都可以成立认罪认罚,根据“不重复评价”的规则,如果在自首、坦白的从基础上成立认罚,应当比单纯的自首、坦白减轻的幅度更大一些,但是“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到什么程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中一个问题是坦白的“认罚”能否突破坦白的幅度或者坦白+认罚能否从轻到自首的幅度,或者有没有减轻的可能,由于“认罚”从宽的幅度不确定,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差异性更无从谈起,认罪认罚的激励作用也不明显。

(四)量刑建议产生的过程不明确,案件证明标准没有降低,法官的实质性工作没有减少,执业风险加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由幅度量刑向精准化量刑发展,量刑建议与法官认为的量刑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法官对检察官量刑建议产生的过程不明晰,法官又无权要求公诉人对量刑建议进行说明,不采纳量刑建议会影响检察官的考核,径行采纳又需要对裁判结果负责,同时由于证据审查并没有因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而减少,除了运用速裁程序的庭审和文书,法官该审查的事实还得审查,该看的卷宗还得翻看,实质性工作并没有没少,而根据现在“一般应当采纳”的规定,法官办案很大程度上是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负责,如果遇到稍微马虎或者不负责任的检察员,法官放松警惕,根据量刑建议作出不当裁判就会牵连自己,无形之中加大了法官执业风险。

二、关于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反思

(一)完善落实值班律师经费保障,切实保障值班律师的利益。值班律师的权益保障是影响其参与工作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帮助值班律师解决好生存和价值之间的矛盾是最基础的也是目前最迫切的。只有落实值班律师待遇保障,才能让其正常发挥职能作用。

(二)认罪认罚从宽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及司法机关客观能力,因时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主导作用,其量刑建议权在一些案件中有使庭审前置、代替审判权的效果,但根据控辨审职能分工,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不应当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和稀泥”解决而使法官处于风险状态,反而应当避免被追诉人出于对从宽的过度期待而认罪的情况。

另外,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作为考核的指标值得商榷,可以设立最低标准,但是如果在最低标准上进行正向激励,势必会对检察员产生影响:工作重点会放在如何使对方认罪认罚,只要认罪认罚的,审查标准可以放在其次,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与制度设立的初衷彻底背离。

(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共同完善相关制度。根据前述,由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并未降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案件工作量并未有实质上的减少,工作动力普遍不足,特别是在不同阶段认罪认罚引起的结果完全不同,引起从宽的幅度也不同,各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不同阶段量刑的具体幅度,共同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工作。

(四)检察机关应当继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强化法检沟通。检察机关给出精确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同时附量刑表说明量刑建议的得出过程,既可以起到向法官、被告人、值班律师或辩护人释明的效果,也可以提高量刑建议的权威性,避免因量刑结果不同带来其他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追求是效率,但不应当因为追求效率而放弃了公平和被告人的权利供给,作为该制度适用的主导者,检察机关更应当按照顶层设计适当适用,为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大目标而努力。

主办单位:中共杭锦旗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网址:

审理案件当中被告人提到不认也要任,中间存在什么问题的回答:从前几年的案件平反的通报中看到:案件当事人在羁押期间受到行刑逼供等不公待遇,导致违心承认和签字画押,最终形成冤假错案。这些问题是个别少数司法人员接受贿赂,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违法行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进步,这些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和纠正!

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认有罪,也不能强迫被告人承认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审判案件当中被告人提到不认也要认,可能存在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的问题。当然故意翻供是另一种问题,会从重处罚的。

审判案件当中被告人提到不认也要认,中间存在违反了刑法。中被告人可以拒绝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出现违法逼供的问题。

可能案子另有隐情。被告人之所以提到不认也得认,可能是其意志受到了胁迫,也可能是他在替别人担事,还有可能是他为了保护,自己认为是至关重要的人而做出牺牲。总之,这个案子还需要深查深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