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考试的法院工勤人员能转为行政编制妈吗?
通过司法考试的检院法院工勤人员能不能转为行政编制,成为检察官或者法官,或者是成为公务员、进入员额制管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司法考试只是一种资格考试,属于行政权力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教师资格证一样,只是代表了从事某种职业的基本条件和可能性。在行政权力事项中,有两种类型比较相似,就是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举个例子:法官证、律师资格证就属于“行政许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只代表从事某个行业的可能。而结婚证属于“行政确认”,是某种属性的认定。两者最明显、最简单的区别,就是行政许可可以逆向判断,而行政确认不能逆向判断,这就是说:法官要有法官证,要通过司法考试,但有法官证的不一定是法官,通过了司法考试的更不一定是法官。而有结婚证的一定是夫妻,夫妻也一定要有结婚证。
由于行政权力上的本质区别,是否通过了司法考试,当然也就不能成为判断是否就可以从工勤人员,或者是编外人员,直接转为使用行政编制的干部、公务员,甚至员额制法官的依据。工勤人员的判定,是根据其参加工作时最高全日制学历认定的,工作后通过了学历提升或者司法资质提升,并不能改变其原来的身份。而编外人员,也是根据其劳动关系认定的,同样不参考司法资质考试。工勤人员或者编外人员要想进入行政编制管理,成为公务员,或者员额制法官,只有通过公务员考试上岸后,先成为公务员,进入编制内管理,才能逐步通过努力,走上员额制管理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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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自法考改革以来,每年通过率保持在10%-15%。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是以法理为基础,以宪法为根本指针,与民法、刑法、经济法各部门法相比较,与行政诉讼法相联系的一个部门法。笔者认为,学习行政法,不能用孤立的方法,片面认识它的本质、核心、原则、地位和作用等诸多方面,而应该用联系的方法,与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相比较、相联系,这样就能突出行政法的特点,同时融汇贯通,学习和巩固相关知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与法理相联系。法理即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有关我国法的理论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形式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规律和原理。学习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地位、性质,应当回顾法理学的有关内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与被管理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而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行政法是法的一个分支。行政法的渊源和法的渊源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在学习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结合法理中法律体系的内容,明确行政法是四大部门法之一。我国行政法属于法的类型。为了更好地认识依法行政的、内涵,可重新认识法理中关于法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深刻领会依法行政和法的基本要求是一脉相承的、
第二,和宪法相联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规定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基本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相对手其它部门法与宪法的关系而言,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尤为密切。行政法的许多规定在宪法中找到更高一层次的依据。在学习行政法律关系时,我们知道,作为法律关系一方的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职权,并具有行政强制力,对依法成立的行政决定,被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遵守的义务。而这些权利义务的规定恰恰来源于宪法,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社会的权利,并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力。此外,宪法中规定的组织形式和领导体制在行政法中作了具体的阐述,宪法中有关教育、计生、环保、劳动等问题的规定是行政单行法是:教育法、环保法、劳动法产生的依据。
第三,和其它部门法相比较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是我国四大法律部门,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基本原则不同,规定的内容也不同,学习行政法,如果能和其它三个部门法相比较,则能突出行政法的特点,有助于领会行政法的实质。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事活动中,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除规定作为民事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外,还规定大量的民事行为规则,如代理规则、合同成立的规则。违反民法的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刑法调整的是触犯刑法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公民和单位可成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刑法采取的是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的原则。具体分为十章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触犯刑法要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管制、拘役、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权限和责任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享有经济决策和调控权力的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以及进行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经济法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公平效益等原则。经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组织法、市场调控法、宏观调控法,市场分配法,确立了如证券、保险、奖励等多项行为规则,违反经济法要承担赔偿损失等经济责任。行政法在主体、调整对象、原则、内容和责任方面不同于以上三个部门法,表现出自己的特点,它调整的是不平等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另一方则是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行政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角,法律赋予它权力,规定它的行为规则,行政机关享有超越于被管理人的权力,可以单方做出影响对方权利义务的决定(而不象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亭人地位平等),行政机关不经对方同意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在民亭活动中双方行为要经双方同意,如买卖行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是无条件的,行政法采取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既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行政法规定了多种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后者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实施行政行为要求主体合法,有法律依据,内容和程序合法。行政行为违法,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撤销违法行为、返还、承认错误,消除影响等。
第四、与行政诉讼法相联系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是实体法,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学习行政法时,应密切注意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法中对行政行为有两种重要分类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联系行政诉讼法中的受案范围,应明确、具体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是可起诉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是不可起诉的。行政法中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规则,如行为应有法定依据,应有充分证据,依据法定程序等,行政诉讼法则规定,无法定依据、证据不充分、违法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行政法中要求行政先取证,后裁决,相应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对其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学习行政法时,还应注意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地位,拥有行政权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承担服从的义务。在行政诉讼中,被管理人具有原告资格,行政机关只能作被告。
总之,学习行政法还可以与行政管理、行政赔偿等有关知识相联系,为使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学生更好地学好行政法。笔者坚信,只要我们共同探索学习行政法的决窍,一定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听录音 先听林鸿朝的 把行政法的知识框架搭建起来 因为林的特点是框架结构好 语言幽默 便于初学者听 不容易枯燥 但是具体内容细节方面有所欠缺 然后配合着做真题 看看众和的专题 这是第一阶段 目的是搭建知识体系 第二阶段是找来季宏的课来听 因为季宏是行政法中的大家 内容十分细致 但是缺点是枯燥 必须得有一定的行政法功底和知识储备的人才能听出他课程里面的精髓
下一个阶段还是做真题 看行政法法条 因为行政法包含内容是各法律部门里面最为庞杂的 如果你是法本的 老师肯定也给你介绍过 所以研读行政法的法条是十分有必要的 配合指南针法条 把行政法相关的法律 行政许可法 强制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等都大概地看看 是十分有好处的
最后一个阶段 画图
这个方式可以用于司考各个学科 你可以把行政法的各个模块对照讲义形成树状图或者表格 这是一个你解构行政法知识然后再按照自己思路对其进行重构的过程 无论任何知识 只有经历了这个阶段 才会变成你自己的东西 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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