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兵先生无疑是近些年来声名比较显赫的一位律师,不仅打赢了许多房地产官司,还经常上电视。他中等个子,容颜清秀,外表儒雅,说话也是轻言细语,甚至袜滚和有点 慢条斯理,看起来像个南方人,但他1967年出生于山东德州,颇有点“北人南相”。他的“表面现象”颇有些南方男人的清秀聪明,但他的行事作风,其实还是 透着北方大汉的豪爽大气,有时甚至有点梁山好汉的仗义与鲁莽。
一堂法律课改变人生轨迹
秦兵1989年毕业于上海华东化工学院机械专业,开始过了几年按部就班的机关生活,包括每天上午8点都要去擦拭水泵。这位山东汉子感到有点郁闷,于是 毅然辞职,开了自己的计算机公司,做得还算成功,短短两三年就有了自己的资产,混成了一位比较成功的小资。如果沿着这条路发展下去,今天的他应该是一位 IT界的精英人士了。
林冲若是不含冤发配,也不会被逼上梁山。据秦兵先生说,1993年他遇到了陷阱,“有一个人向我借钱,开口就是28万,我没细想,就很讲义气地借了出 去。他又对我说,‘你要是缺钱的话,我可以从银行给你贷款。’于是我们一起到了银行,他又说,‘你给银行行长写个借条,借15万元钱。’我提笔就写,写完 就交给他。他就拿着这个借条借钱去了。呆了一会,他出来说,行长说现在正紧缩银根,不能贷款了,‘你的借条我已经撕了。’”
三个月后,此人拿着借条到法院告秦兵。这15万到底借没借,除了秦兵和此人,就是天知地知的事了。法院冻结了秦兵的帐户,以后又以鉴定费等各种理由, 把秦兵的钱全部划走了。此时的秦兵已经身无分文,有人建议他去找黑社会,有人让他亲自动手,但家人说:“别人作恶,我们不能作恶,你要对这个事情不平呢, 就去北京告状去。”秦兵只带着360元来到伟大首都,沿着这条告状的路走下去,今天的他应该是一位“上访专业户”了。
刚到北京的秦兵来到最高法院接待室,接待人员说:“你这么年轻,不过损失了几十万块钱,也就是五六十万吧,你看有的人都抬着尸体来了,没有证据也告不 赢。你最好不要告,你要告,就要人大去告吧。”秦兵出了门,到处打听“人大在哪里”,结果在北三环的四通桥下了车,直到看见“中国人民大学”的牌子,才明 白此“人大”非彼“人大”也。
当时的秦兵肚子已饿得在“说话”,吃完一个备正“煎饼裹子”,他想,既来之则安之,进去转转。结果发现里头有个地石律师事务所,他想,也许人家是要他来这 里,就进去提了几个法律问题。接待他的也不知道是律师还是什么工作人员,听他说了半天,最后说:“也听不懂你讲的这些东西,现在学生正在上课,你就去听课 吧,听完了问老师。”
于是秦兵就进了教室,人家倒也没问他是不是学生。当时讲课的老师是韩大元,讲的是宪法。听完了课,秦兵突然明白,他的官司是打不赢的,他落到今天这个地步,是因为他根本不懂法,是个法盲。看来他该做的事不是告状,而是学法律。从此,秦兵立志当一名律师。
90天突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山东汉子秦兵,一旦找到自己身上的症结所在,就义告盯无返顾地往前闯了。但一文不名的他,要想在北京立足都不容易,更遑论当律师?他做过许多零工来维持生 存,一有空闲就学习法律知识。他知道当律师是要考试的,1994年他就考了一次,总分400,他报着试一试的心态去考,结果考了158分,出师不利。
1995年夏,他有一次骑自行车路过宽街,看到有“律师资格考试”的大牌子,走近一看,是北京律师协会在进行律师资格考试报名,就问外地人能不能考, 工作人员说可以,有身份证、学历证明就行。当时的他因怕警察把他拉到昌平“筛沙子”,随身就带着这些资料,这下刚好报了名。
报完名再一打听,离考试时间只有三个月了。当时的他只对经济合同法比较熟,别的法律都没系统学过,90天时间要想通过司法考试,实在是太难了。但既然交了报名费,钱可不能白花,下苦功吧。
总结上次考试的经验,他认为司法考试有一个特点,题目一看就会,一考就错。要想考过,首先要背准法条。他将重点法条都写在纸上,再贴到床上,这样每天一睁眼就能看到法条,晚上睡觉前也是法条,做梦都在背法条。背下了,再经常性地默写。
司法考试还有个特点,内容多题量大,根本做不完。他想了个办法,有把握的题做完就不检查,根本拿不准的题,翻橡皮进行选择,做完也不检查,其他时间全用来做可能对也可能错的题,大约60%,重点回答,做完检查,因此节约了大量时间。
那时的他学得有点痴迷,比如骑车路过一个广告牌,立即想到它可能违反广告法,就停下来翻书,搞准了才继续骑。生活中的任何经历,都能与考试联系起来,等于全天都在复习。
后来他参加考前培训班,其实就是“押题班”,结识了两个好朋友,学工科的贾德旺,和广播学院毕业的张松。三个成立了一个考试小组,共同复习。这个小组 每月组织一次考试研讨会,每人做东并主持一次,依据诉讼法的原则确定了议事规则,包括发言顺序,没有人举手就点名,多人举手就由会议主席决定发言顺序…… 由此深刻理解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同时规定在谁家开会谁解决三人吃饭问题,也写下来形成合同,这样就规避了因开研讨会而饿肚子的法律风险。
结果考试的时候,一个15分的案例题是三人开会时详细讨论过的,捡了一个大“漏”。其实这道题许多考生都觉得在哪里见过,但只有他们经过讨论,还一笔一笔地凑出了答案。
就这样,秦兵硬是通过90天的突击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拿到了执业资格。
大信封里“拎”出204条
当上律师后,秦兵主要精力是做房地产消费者的案件,每天都进行细致的工作记录,来的是谁,谈的什么事,都记下来,一天要记十几页。慢慢记多了,就发现 了一些规律,比如拆迁问题,多是因土地使用权引起争议,商品房的问题,主要是抵押、面积、质量。一开庭都要提证据,这时开发商就说,我虽然违约了,面积不 够,质量很差,房子有个大裂缝,但这些合同里没有约定我违约要承担什么责任。法官就会对消费者说,你没证据证明他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所以我有可能驳回 你的诉讼请求。碰到这种情况,秦兵就把当天的感受记下来,放在一个大信封里。
记得多了,秦兵就发现,如果当初合同里把开发商要承担的违约责任都写全,他们就无所遁形了。到底有哪些违约责任呢?秦兵把大信封倒出来,逐条梳理,最后整理出了204条。
他先把这204条放到了网上,开始每天才三次、四次地被下载,后来有一天下载量毫无预料地大增,最多时上万次,直到今天仍维持在每日三四百次。他开始把这 204条完善总结。好比召开一个“武林大会”,他亮出了自己的“降龙十八掌”,等着别人上擂台来比试。有个李宁律师前来过招,逐条提出意见。秦兵组织了一 个修改小组,逐条分析,吸收他的意见,他说得对就马上修改。很多开发商也前来叫板,你说得对,我们就改。这样逐步完善,最后出了一本书,《204条商品房 买卖合同》。
这套204招的“组合拳”,谁用谁受益。一个消费者根据这204条签的合同,买房两年后,开发商没通水,没通电,自然环境没搞好,别的消费者发愁,他却高 兴得不得了。因为根据他签的合同,每项每天的违约金是房价的千分之一,三项加起来,每天开发商要赔他千分之三,房价60多万,按天累计,两年要赔他30多 万。所以他对前来施工的工人说,你们不要着急嘛,慢慢干,慢慢干。
短小精悍的立法建议
现在秦兵有一个博客,上去一看,里头有他的好几个立法建议案:秦兵版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法、秦兵版业主委员会组织法、秦兵版公益诉讼法……
这些立法建议案有些共同特点,都很简短,没有长篇大论的东西。他的“秦兵版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法”,只有短短的十条,加起来也就是千把字,人大真要是立起 这个法来,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而秦兵更是将他的这个版本归结为三大核心条款:“一,政府拍卖土地使用权时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二,土地使用权将拍卖给承诺现 房售价最低的开发商;三,取得开发商应当把房屋建成后才能销售,不得进行期房销售。”不到一百字。
之所以如此短小,不是因为信了潘长江的话,“浓缩的才是精华”,而是有秦兵自己的追求。他的这些立法建议,既是为了把自己的一家之言给将来人大立法的 时候作为参考,也是为了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法。秦兵说,要想普法,就不能太长,长了广大人民群众看不明白,也不愿意去看。也不能太严肃,太严肃广大人民群 众理解接受不了,收不到效果。所以秦兵主张,普法要商业化,就是要给老百姓带来看得见的实惠。比如“204条”,每一条都能给消费者带来千分之一的利益, 立竿见影,老百姓就愿意“急学先用”。普法也要娱乐化,把这些立法建议案放在博客里,大家都可以很轻松地来讨论,拍两个“板砖”小意思,反正秦兵自己的法 律见解因此得到了极大的普及。
这些立法建议,其实都是很有前瞻性的,从中也可以看出秦兵“以天下为己任”的胸怀,性格中敢说敢为的一面。毕竟他也是条山东汉子嘛,虽然一副白面书生的长相,其拳脚功夫若是放到《水浒传》里,大概类似浪子燕青。
1949年,我的祖父在湖北省公安县毛家港镇兴建了23间房屋作榨坊和铺面经营。土改时,我祖父划成分为工商业兼地主。政府按照中央政策,给我祖父保留了工商业部分即镇上的铺面和榨油作坊并继续经营至1953年年底。1954年,粮管所擅自霸占我祖父家的房屋作仓库使用,达2年多之久。1957年,粮管所欲强行购买我祖父的房屋遭到拒绝,便动用其他力量,对我祖父实施捆绑、批斗、毒打,企图达到强行购买的目的,由当时乡长主持,将我祖父的房屋强行卖给粮管所,我祖父还是坚决拒绝出售,就这样,我祖父稿银的房屋被粮管所非法占有,后又拆除改建,现在仍被粮食局占用。我父亲找粮食局(原粮管所已不存在)理论,粮食局辩称:“房屋是粮管所出钱买的,当时联新社将你父亲的房屋作价1000元卖给粮管所,房款中的800元作为你父亲入社的股金交给了联新社。”为此,1985年,我父亲起诉到当地县法院,要求判令粮食局应将所占的房屋及场地退还给其产权人。被驳回起诉,其裁定书说:“粮管所购买房屋时通过乡政府并由乡长主持且按当时的房屋价值折价付款,体现了等价有偿原则,并非侵占他人产权,故原告以粮管所为被告起诉之理由不能成立,农业合作化时,凡入社的社员必须交纳股金,原告父亲入社时未交股金,用所卖房款800元作为股金交给合作社,是符合裂游当时的政策精神的,联新社也不属侵权行为,解放初期的乡政府是领导合作化生产和处理各类问题的基层政权机关,对当时原告父亲的房屋处理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并无不当。裁定驳回起诉。”其实,我祖父一家根本没有“入社”的历史,当时“入社”是1953年至1955年的事,1957年早已结束,且“入社”是贫下中农才有资格,而且还要写申请书,我祖父一是没资格,二是没要求。而且当时农民拿来入股的都是犁、耙、牛、马等生产工具和牲畜,没有谁拿房屋来入股的,这无非是粮食局为当年粮管所的非法强占编织的借口,且他们拿不出任何购买我祖父房屋的凭据。何况,就算房屋是粮管所出钱买的,也是在房屋所有人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购买,是严重违法的。(有多名证人书面证明:当时我祖父坚决不同意将房屋出售,而被捆绑、批斗、毒打,但我祖父始终没同意)我父亲当时就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县法院重审,结果县法院将此案一拖就拖了20年,到2005年,在我父亲催促下,才又下了一个裁定书,也是驳回起诉,其理由基本上就是和85年的裁定书一样,只是后面增加了“本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且因年代久远,被告的名称和行政区划数次变更,其主体资格无法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我父亲后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这次,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发(199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肆敬销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为由驳回起诉,让我父亲找政府相关部门解决。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祖父的房屋是改造之前就被侵占了,属于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吗?中级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我们还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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