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备考考点【罪数】典型案例 吸收犯
一、吸收犯
1.吸收犯的性质
事实上有数个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如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2.吸收犯的特征
数行为相互独立;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吸收评价或包括评价另一个行为。
3.吸收犯常见情形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后又出售的,伪造吸收了出售。
(2)发展犯(共罚的事前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如准备入户抢劫,抢劫罪吸收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又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应当按教唆犯处罚。
4.处理规则:对吸收犯应按一罪(通常是重罪或目的行为)处断。
2019法考备考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基本定式模型
一、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基本定式模型
(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
(A+特殊体质→R)的认定:有因果关系
应当肯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的问题,而不影响客观因果关系的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将客观与主观结合。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有刑事责任,但有刑事责任的肯定有因果关系。在特殊体质的人死亡的案例中,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二)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认定(介入因果)
A1(因)→B+A2(因)→R(果)
1. 经验法则:
(1)实施介入行为(A2)的行为人具有重大过错(故意、重大过失),则会中断因果关系;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如实施介入行为(A2)的行为人只具有轻微过失或无过错则不会中断因果关系,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致被害人严重受伤(A1)后,将被害人置于本来的就存在的危险境地,后被害人因危险境地的危险原因(A2)而死亡,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A2)是行为之后突发的自然力原因,如行为人没有利用该自然力,则突发自然力中断因果;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三标准:
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依观念);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依概率);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小(依表象)。常考的介入因素:自然灾害、其他犯罪行为、车祸、毁灭证据(毁尸灭迹)、自杀。
(三)同时犯因果(多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A1→B+A2→R)
四种情形:A1、A2谁打中查不清都无因果;A1、A2都打中都致命,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作用大小查不清,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致命一枪查得清,按查清情况认定因毁州果。
(四)重叠因果关系
A1+A2→R,A1、A2都有因果
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所谓重叠的因果关系;如果二行为对结果造成的作用一样大(或都超过50%),或者无法区分作用大小,则一般认为二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单独都不能,结果才能。
(五)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即所谓“假定因果关系”的问题)
假定的因果关系,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在这种条件下,应当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假定的因果关系:前行为尚未发生作用,后行为介入并导致结果。推论和经验法则是: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当出现结果时,首先应当根据客观事实流程认定造成结果的直接原因为何,然后分析直接原因者是否负最主要责任以判断因果关系。如甲投毒杀乙,乙喝下毒药10小时之后必定会死亡,但其喝下毒药后2小时因地震被压死。因乙的客观死因是压死而不是毒死,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六)阻断救助行为
根据条件公式,如果不阻断救助行为就不会死,那么阻断行为就是死亡的原因。先前犯罪行为对法益创设危险流,然后存在救助措施,该措施会阻断危险流,导致先前犯罪不再危险,然后又出现阻断救助行为,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该死亡结果不应归属于先前犯罪行为,而应归属于阻断救助行为。
(七)共同犯罪与因果关系
在共同犯罪中,当正犯的实行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且共犯人(共同正犯、帮助犯、教唆犯)的共犯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与正犯的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共犯人对结果负责。
1.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客观上对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2.帮助犯、教唆犯: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如与实行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则对结果运余物负责。
要求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是教唆旁液犯制造,实行犯既遂,才认为共犯也既遂。如果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没有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不是教唆犯制造,即使实行犯既遂,也不认为共犯既遂。教唆犯可能不成立,帮助可能是未遂。
3.注意:共同犯罪与同时犯不同。共同正犯中仅有一个整体共同实行行为,只不过有数个共同犯罪人;只要危害结果与该整体行为有因果关系,数共同正犯人均应对该危害结果负责。而同时犯中有数个实行行为,需要具体查明是哪个实行行为导致结果、作用大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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