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今年上海考区因网络系统调整,网上报名统一在司法部网站(网址:)进行报名,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今年不受理网上报名。特别提醒:今年与往年不同,司法部规定所有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未进行网上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不再办理现场报名和现场确认。今年现场确认时因往年报名数据不准确,不再实行“快捷通道”方式。
二、今年司法部虽然规定使用第二代身份证报名,主要是考虑到报名人员按照公安机关规定应该及时换领第二代身份证。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第一代身份证容易被造假,且信息不全。但对尚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人员,也是可以持第一代有效身份证报名的。
三、报名人员“学历”填写,除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填写学历时填报“本科在读”外,其他报名人员学历都应视为“本科毕业”(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全部单科成绩合格由所在院校出具准予毕业证明,毕业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的人员),这部分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还必须作出相关承诺,保证在今年司法部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前(12月25日前)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否则,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责任自负。
四、对于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全部单科成绩合格由所在院校出具准予毕业证明,毕业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的人员的毕业证号,网上报名时统一填写“9999”。对于持香港、澳门、台湾或外国大学毕业证书的,毕业证号统一填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编号。对于认证书已受理,暂没有出具的可凭受理通知书报名、现场确认,证编号填写“9999”。
五、为方便出国在外人员现场确认,允许委托由直系亲属代为报名,但必须出具委托书、第二代身份证、出国在外护照困烂或签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特别提醒持第一代身份证的出国在外人员不得委托报名。
六、对于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工作、学习或居住的人员,可凭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入学通知书或居住暂住证,在悔尺敬本市报名。
七、凡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选择享受放宽政策人员,报名时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打印版)。凡选择放弃“放宽政策条件”人员现场确认时必须作出相关承诺。
八、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准考证主、副证制度,考生报名审核确认后现场领取准考证主证,请考生认真仔细核对准考证主证上的个人信息,并按照主证上的重要提示,于8月25日至9月20日期间由考生本人在司法部规定网站下载打印副证。考生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确因本人下载打印准考证副证有困难的,也可电话联系约定时间来我办直接领取。如因考生本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下载准考证副证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由考生本人自负。
九、考生在考试前如发生准考证主证遗失、污损等情况,需及时与我办电话联系,并在约定规定时间内来我办补办打印准考证主证。
十、考生报名考试后,在成绩公布前发生“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变更,请在11月1日至15日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进行“联系方式修改”,以便《考试成绩通知书》的准确邮寄和查收,因考生填写信息有误造成成绩无法邮寄查收,责任由考生自负。考试成绩于11月20日左右公布查询,考试成绩以我办盖章寄发的《书面成绩通知书》为准。
十一、考生考试时必须按照要求在开考30分钟内填写“姓名、考区、准考证号、考场序号”等,按照考试试卷(答卷)提示,准确填写(填涂)答卷,并将试卷首页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到答卷的指定位置。如因“条形码”未粘贴造成考试成碧慎绩评阅卷发生问题,责任由考生自负。
十二、考生考试期间除携带考试必须的黑色钢笔或黑色水笔(签字笔)、2B铅笔、像皮外,不得将其他通讯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或使用;进入考点后必须按照指定考场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才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带出考场。凡违法上述规定,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三、为了防止偶发事件,提醒考生考试前对考点考场进行必要的采点,熟悉交通路线和行程时间,以确保考试当日能提前到达考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考场请考生主动出示准考证,并按照要求进行签到。
十四、对于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必须在12月15日前申请成绩核查,成绩核查申请书随《考试成绩通知书》下发,成绩核查申请必须经过我办审核确认后上报司法部,核查结果由我办书面通知。
十五、对于考试成绩合格,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由我办另行通知,请考生注意查看《成成绩通知书》上的相关告示和网上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对于符合放宽学历报名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且享受放宽政策的考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回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十六、考试期间将组织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专门力量,加强监考、督考、巡考和无线电信号监测工作,加强对考点周边环境固定噪声污染源的防控工作,维护考场纪律、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对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考试作弊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十七、联系方式:(021)64743238,(021)24029790;(021)64049005。联系地址: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本市吴兴路225号2309室)或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本市瑞金南路438号)。
资料提供:法律敎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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