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司法修改背景?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这是我国公司法自颁布以来20年的时间中继两次制定后的又一次重大的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有12处,条文顺序也作出相应的调整,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结构成分、经济体系、经济制度密不可分,特别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WTO的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有了新发展和长足进步,为了确保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必须加强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作。通过对相关经验的总结,实现对公司法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合当前法制化和国际化的基本需求,在十八的胜利召开后,在对当前经济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公司法作出修改,以期公司法起到丰富完善、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的作用。
司法考试商事法辅导:关于《公司法》第16条问题
[问题]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燃旁或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一问:如果超过限额怎么处理?是无效还是效力未定?(对被担保方的不利影响要不要承担责任?)二问:公司能否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高管等提供担保?如果能,是不是也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是不是也参照本条条三款规定?)三问: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供借款。股份公司能否向经理、皮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借款?
[解答] 1、无效。 2、3问: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启哪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