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

513好学 2023-01-27 02:45 编辑:admin 249阅读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向上交所科创板转板上市?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首先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其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述第二问规定的标准;

(八)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

第三,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科创板定位。转板公司应当结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专项说明。保荐人推荐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出具专项意见。

二、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范围不包括什么

您这个是选择题吧,没有选项没法答。\x0d\x0a根据《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x0d\x0a第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x0d\x0a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x0d\x0a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x0d\x0a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x0d\x0a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x0d\x0a四、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x0d\x0a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x0d\x0a\x0d\x0a不在清单内的,或者不是券商定向资管、集合计划、基金专户的,都不包括在自营投资范围内。

您这个是选择题吧,没有选项没法答。

根据《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四、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不在清单内的,或者不是券商定向资管、集合计划、基金专户的,都不包括在自营投资范围内。

您这个是选择题吧,没有选项没法答。

根据《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四、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不在清单内的,或者不是券商定向资管、集合计划、基金专户的,都不包括在自营投资范围内。

2019年帮考网证券法规-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及投资范围

三、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规

综合类(18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0.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0.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

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0.11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0.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0.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0.18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一、挂牌相关(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

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1.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6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1.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

1.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二、股票发行相关(8部)

(一)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人(6部)

2.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2.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二)已挂牌公司超过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3.2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3.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四、优先股相关(5部)

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4.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4.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五、收购相关(2部)

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6.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修订)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

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6.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6.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

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7.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

八、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

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修改)

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

8.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

9.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9.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9.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9.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9.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9.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9.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9.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9.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9.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

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十、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

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10.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10.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

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10.5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10.6《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

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

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