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高等教育专业目录?

513好学 2023-02-27 22:07 编辑:admin 300阅读

一、2021高等教育专业目录?

整理好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1年),共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2个门类740个本科专业,包含2021年公布增设的37个本科专业,也是目前最新版,不包含各学校自设专业,特设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二、专业名称有哪些?

1、哲学:哲学、逻辑学、宗教学。

2、经济学:经济学类、财政学类、金融学类、经济与贸易类。

3、法学:法学类、政治学类、社会学类、民族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安学类。

4、教育学:教育学类、体育学类。

5、文学: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学类6、历史学:历史学类。

7、理学: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天文学类、地理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海洋科学类、地球物理学类、地质学类、生物科学类、心理学类、统计学类。

8、工学:力学类、机械类、仪器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土木类、水利类、测绘类、化工与制药类、地质类、矿业类、纺织类、轻工类、交通运输类、海洋工程类、航空

金融学,土木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会计学,经济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临床医学,法学,英语,工商管理,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自动化,建筑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财务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车辆工程,工程管理等。

三、与焊接相关的专业有哪些?

1焊接技术与工程专业就业方向

焊接技术与工程专业毕业生可在机电、石化、汽车、轨道交通、航空航天、能源等领域从事焊接工程或其它材料加工方面的技术研究、产品设计与研发、生产运行管理、经营等方面的工作,或在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2焊接技术与工程专业

焊接技术与工程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材料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授予工学学士学位。2012年,焊接技术与工程专业正式出现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

焊接技术与工程专业以培养具有焊接专业背景、掌握焊接技术与工程系统理论基础知识和焊接结构制造的专门知识与关键技术的卓越工程师为目标,着力提高学生的工程意识、工程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

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工学类专业含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必备的条件。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应满足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教育行政部门,下同)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审批和备案。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置新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置,开始招生。对第五条所述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限内达到正式设置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取消其筹建资格。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所列的本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如理学门类的物理学类内部;工学门类的材料类内部等)调整专业,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除可按第九条规定自主调整专业外,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内的其他专业,按学校的学科性质,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不属于第九条所列情况的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下列类型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综合大学设置、调整非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文学、理学门类专业的;

理工院校设置、调整非理学、工学门类专业的;

农林院校设置、调整非农学门类专业的;

医药院校设置、调整非医学门类专业的;

师范院校设置、调整非教育学门类专业或其他非师范性质专业的;

外语院校设置、调整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

财经院校设置、调整非经济学门类专业的;

政法院校设置、调整非法学门类专业的;

体育院校设置、调整非体育学类专业的;

艺术院校设置、调整非艺术类专业的。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须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 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须经本地区(部门)设置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第十四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须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第四章 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