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案例分析,急。。
这是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中的原题,答案如下:
(1)在业务承接时,没有开展恰当的初步业务活动或评价专业胜任能力。审计组负责人及组内成员均缺乏计算机系统方面的专业技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托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委派的项目组负责人A及其项目组其他人员均不具有甲公司审计工作需要的计算机信息技术知识,应该选派有专业能力的人员来承担该项工作。
(2)聘请专家张先生缺乏独立性。为鉴证客户提供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会产生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威胁。张先生是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工作的人员,如果参与审计工作对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评价,属于是自己评价自己的设计成果,会产生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威胁。
(3)审计小组人员之间互相复核无法达到要求。复核人员应当是拥有适当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责任感,因此,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这样才能够达到复核的目的。A注册会计师安排项目组人员内部的交互复核,没有按照复核的要求选择恰当的复核人员,存在问题。
(4)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尚未解决就出具审计报告是不恰当的。在业务执行中,存在意见分歧是正常的现象,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利于意见分歧的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来解决分歧,只有在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如果在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前,项目负责人就出具报告,不仅有失应有的谨慎,而且容易导致出具不恰当的报告,难以合理保证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在甲公司审计业务中,在存在专业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审计报告是不恰当的,可能会导致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
(5)出具审计报告后进行质量控制复核是不恰当的。需要进行项目质量复核的业务,应当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质量控制复核。且对于复核提出的重大事项得到满意解决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甲公司的审计业务被评价为高风险业务,应该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对于复核时间的确定,应该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而不是在出具审计报告后。
财务会计案例分析题
我本身是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对于这些案例见过很多次了。多数情况下我们进行如下处理:
(1)对于被审计单位把票据利息部分都进入“应收利息”科目的会计做法是错误的,正确的应该是把利息直接计入“应收票据——利息”科目下面。如果被审计单位之前的所有票据利息计入“应收利息”科目,则应该做一笔调整分录,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利息
然后针对到期票据未转出“应收票据”科目的处理是再做一笔调整分录,调整被审计单位的原账面值,
借:应收账款——A公司
贷:应收票据——A公司
上述调整具体的金额为A公司开具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和11月20日止被审计单位按照票面利率所计提的利息之和。
对被审计单位针对A公司的这张票据期末继续计提的应收利息全额予以冲减,不得确认为资产(原因下附)
借:财务费用
贷:应收利息
相应要调整被审计单位计提的年度所得税以及转入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2)未计提的利息部分必须补提,
借:应收票据
贷:财务费用
金额为7月20日-12月31日之间的应收利息额:500万*0.003*(4+1/3)=6.50万元(如果已经计提了一部分,那么只要补提计提不足的部分即可)
相应要调整被审计单位计提的年度所得税以及转入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原因为: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补充问题。
对于带息的商业汇票到期未获付款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期后不再计提利息。具体规定请参见上文。
之所以企业会计制度做出如此规定,其原因在于,期后利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既然票据到期值(票面金额加到期利息)未获付款,已属重大违约,那么,也就没有确凿证据能够表明到期日后的所谓利息肯定能够获得,这就是说,该些利息不能“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不能将期后利息确认为资产,也就是不能计提利息收入。只有在实际获得这些利息的时候,才能按照规定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对于已转入“应收帐款”科目的票据到期值,如果有证据表明不能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应当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其原因也在于该些价值量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