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具有本专业或类似专业的大专学历,从事化工设计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其他工程专业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化工设计工作满一年的。
二、基本考试合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化工设计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类似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化工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化工设计工作3年;或者取得类似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化工设计工作4年。
(三)双学士或本专业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化工设计工作4年;或双学士或类似专业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化工设计工作5年。
(四)取得本专业教育评价合格的学士学位或者学位,从事化工设计工作4年以上;或者取得本专业教育评价不合格的学士学位或者学位,从事化工设计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学士学位或者类似专业学位,从事化工设计工作六年以上。
(五)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化工设计工作6年;或者取得同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化工设计工作7年。
(六)其他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累计8年。
三、自2002年12月3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基本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累计5年;取得同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累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化工设计工作6年;或者取得类似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化工设计工作7年。
(三)本专业双学士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化工设计工作7年以上;或类似专业双学士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化工设计工作8年以上。
(四)取得本专业学士学位、学位,从事化工设计工作8年;或者取得类似专业学士学位、学位,从事化工设计工作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化工设计工作9年;或者取得类似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化工设计工作10年。
(六)其他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化工设计工作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化工设计工作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位后,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累计25年;取得类似专业中专学位后,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累计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