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有什么职称可以申报?
主要有注册化工工程师。
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化工工程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扩展资料:
注册化工工程师职称申报的相关要求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化工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2、在实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化工工程师
初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化工工程师 职业定义: 化工工程师是指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 该职业资格共分五级:化工工程员、高级化工工程员、助理化工工程师、化工工程师、高级化工工程师。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化工工程员: 1、中专、职高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2、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高级化工工程员: 1、 已通过化工工程员员资格认证者; 2、 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3、 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助理化工工程师: 1、已通过高级化工工程员员资格认证者; 2、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学生;
四、化工工程师: 1、已通过助理化工工程员师资格认证者; 2、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五、高级化工工程师: 1、已通过化工工程员师资格认证者; 2、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化工工程师 职业定义: 化工工程师是指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 该职业资格共分五级:化工工程员、高级化工工程员、助理化工工程师、化工工程师、高级化工工程师。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化工工程员: 1、中专、职高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2、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高级化工工程员: 1、 已通过化工工程员员资格认证者; 2、 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3、 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助理化工工程师: 1、已通过高级化工工程员员资格认证者; 2、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学生;
四、化工工程师: 1、已通过助理化工工程员师资格认证者; 2、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五、高级化工工程师: 1、已通过化工工程员师资格认证者; 2、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的一般要考什么证书?
化工类有三个证书:
1、化工工程师;
2、环境保护工程师;
3、环评工程师。
工程类证书如:一建师、造价师、咨询师、安全师、还有设备工程师的暖通和动力专业等。可以考二级建造师,只需要二年的年限。剩下的工作经验就需要5或者以上了。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属于经济工程类。
扩展资料: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需要具备的知识技能:
1、掌握化学工程、化学工艺、应用化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化工装置工艺与设备设计方法,掌握化工过程模拟优化方法;
3、具有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设计的初步能力;
4、熟悉国家对于化工生产、设计、研究与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化学工程学的理论前沿,了解新工艺、新技术与新设备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培养具备化学工程与化学工艺方面的知识,能在化工、炼油、冶金、能源、轻工、医药、环保和军工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的工程技术人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
注册化工工程师,尤其是在化工设计院工作更重要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含义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鉴定评价机构对从业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为与国际接轨,在借鉴多数国家先进作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
2.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
作为与国际接轨的双证(学历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一,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某一职业的必备证书,表明从业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证书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某一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从业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所以它是从业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从业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证书可记入档案并与薪酬挂钩。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英国伦敦工商会考试局(简称LCCIEB)签署的“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联合颁发合作协议”,考取中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中心(简称OS-TA)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仅全国范围内通用,还可以作为进行法律公证的有效的文件,在全球90多个国家畅通无阻。
3.就业准入制度的含义
就业准入制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的从业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和确定实施的范围是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步骤和总体目标并结合部分职业的特点、要求确定的。某些职业(专业)由于其技术性、专业性强而约定俗成地很早就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电工、锅炉工等。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各行各业规范化的发展,一些原没有规定的职业也将逐步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例如当前的一些白领职业: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管理、行政管理、物流及物业等,最终目标是绝大多数职业岗位上的从业者都将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为保证就业准入制度的实行,明确规定:
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国家对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要求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人上岗。
对用人单位违反该制度的行为--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1、化学检验工(员):包括从事矿物、试剂、溶剂、染料、水泥、气体、焦化、农药、水处理等岗位,用抽样检查方式对化工品进行化学分析检验的人员(使用化学分析仪器和理化仪器等设备,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中间过程进行检验、检测、化验、监测、分析的人员)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