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法律禁止相关证券交易行为的意义?

293 2024-03-06 18:40

一、如何理解我国法律禁止相关证券交易行为的意义?

我国法律禁止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是为了保护广大居民瓜切身利益。

禁入证券市场分身份禁入和交易禁入。

身份禁入指被禁者不能从事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也不能担任证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要跟证券沾边的,被禁者就不要想了。

交易禁入指被禁者不能在国家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从事证券买卖。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一些股权交易中心。只要是公开可交易的证券,被禁者就不能进入。

二、证券从业人员的从业原则是什么?

证券从业人员的从业原则既是证券从业人员的从业道德准则。证券从业人员从业道德准则是:

一、敬畏法律,遵纪守规。从业人员应遵从宪法,对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道德准则心存敬畏,牢固树立依法合规、遵德展业理念,自觉接受监管和自律管理,抵制违反规则及道德准则的行为。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从业人员应表里如一、言而有信,珍视行业声誉与职业声誉,坚守契约精神,保护并合理运用受托资产,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自觉抵制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等行为。

三、守正笃实,严谨专业。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操守,规矩做事、踏实做人、不偏不倚,客观、审慎、专业地为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服务,自觉抵制利用资源、信息等不对称损害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审慎稳健,严控风险。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风险底线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应对和化解能力,审慎执业,主动履行报告义务,严防执业过程中因不当行为带来的各类业务风险,自觉抵制侥幸心理与短视行为。

五、公正清明,廉洁自律。从业人员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清廉自律,在开展证券业务及相关商业活动中,应保持清爽规矩的共事关系、客户关系,自觉抵制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持续精进,追求卓越。从业人员应树立持续学习理念,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业务知识与技能,守正创新、秉持工匠精神为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抵制不思进取、固步自封的工作学习态度和行为。

七、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从业人员应忠于所在机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公私分明,保护并合理使用所在机构资产,及时报告与所在机构存在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自觉抵制损害所在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尊重包容,共同发展。从业人员应遵从社会公德,尊重客户、合作伙伴、竞争对手及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尊重和包容不同的意见及文化、语言、专业等背景差异,共同营造没有歧视和偏见的行业发展环境、职业氛围。

九、关爱社会,益国利民。从业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积极参与普惠金融、绿色金融、金融扶贫、投资者教育保护等活动,自觉践行社会责任,做有担当、有格局、令人尊重的从业人员。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与地位?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新证券是什么意思

新证券指的是依据新《证券法》出台后形成的最新证券法律体系,对证券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证券品种、证券发行、证券上市、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法律责任、涉外证券投资等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和研究,并结合国外成熟证券市场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证券实践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作了有益的探索。

五、出借证券账户的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对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进一步强化,具体来看,涉及条文主要为第58条规定及第195条规定。

  第5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195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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