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瑞士银行有什么特点啊,为什么那么多人去存钱
1、不采取存款实名制2、资金安全保障高
瑞士银行因为独特的保密制度,让全世界的富豪喜欢把钱存在那里。因此,瑞士法郎是世界最有价值的货币之一,瑞士的银行也因而富甲天下。
事实上,“瑞士银行”只是瑞士境内大大小小约338家银行的总称而已。自从瑞士在1934年制定了西方第一部银行保密法,便造就了它无敌的吸金魅力,全球有四分之一的个人财富,就存在这个阿尔卑斯山的小国里。
瑞士银行业的确迎合了世界超级富豪们的各种需求,该国截至2004年杪共有338家银行,为全球有钱人提供专门的金融理财服务业务。在瑞士这数百家金融银行机构,其中两家规模最大的就是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Credit Suisse),它们两家的营运规模即已占了瑞士银行领域的60%。
根据数据,瑞士国内处理的国内外资产管理资金,截至2004年杪即高达3万5060亿瑞士法郎,其中60%资金来自海外各地,大部份是欧洲国家。走在各个城市角落间时一不留神时,在风向正确时随时可以嗅到钞票味。
无庸置疑的是,瑞士银行之所以受全世界推崇和认同,即是它提供的高度专门的私人银行服务,它绝对为客户守密的专业态度,让它成为全球富豪趋之若鹜的存款地点。
许多人也会不期然把“洗黑钱”和“逃税天堂”的不好名词,与瑞士银行连想在一起,但是,瑞士银行家协会(Swiss Bankers Association)斩钉截铁的告诉你说,“瑞士银行是绝对不允许这种非法交易行为。”
客户资料绝对保密
瑞士银行家协会国际联系主任詹姆士纳申(James Nason)说∶“瑞士银行强调和坚守的独特做法,是客户资料的绝对保密。但是,这并不代表瑞士银行不需知道客户的个人资料,相反的,每一名开设户头的客户,都必须交代其个人的详细资料,但这关系只存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客户的个人资料的确不得外泄,而这‘保密制度’获得瑞士法令保障。
“不过,一旦客户被证明是罪犯,或被该国政府提控须清查其在任何一家瑞士银行的户头时,上述保护法令即不生效,瑞士银行将全面协助公开有关客户的银行资料予有关当局。”
全世界留放在海外的财富,大约有30%流入瑞士,由这些瑞士银行家来管理。瑞士私人银行业务为瑞士国家经济贡献近一半财富,银行业占瑞士国民生产总值的14%。
瑞士的中立国家地位、稳定的政经环境、讲求效率和品质保证的银行服务、高度受肯定的金融法令和措施,是瑞士银行受欢迎的原因。
数百年来,瑞士银行由于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而闻名于世,从而成了巨额存款和黑社会洗黑钱的代名词。然而,瑞士银行真的是侦探小说或港台电影里描述的那样吗?匿名帐户又到底是怎麽会事呢?这里我们将给你揭开“瑞士银行”神秘的面纱。
瑞士没有地下矿藏,二战后依靠银行业发起,至今瑞士银行的存款已占全球总储蓄额的1/3。
瑞士银行一直被认为是全球最令人信赖的银行,世界上约有四分之一的个人财富被存放在这里,各国政要、商界巨子和演艺明星都把存款放在瑞士而感到放心,这也造就了瑞士闻名于世的金融业。
二、大学金融是学什么?
学习的课程有:数学,英语,语文,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会计学,财政学,国际金融,保险学,应用写作,公司金融,金融市场,统计,现代管理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国际贸易,计量经济学,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金融企业风险管理,金融企业会计,国际结算,专业英语,证券投资分析,金融工程,财务管理,外汇会计等。各学校课程不一样,大同小异
三、商业银行的性质特征是什么?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
(一)商业银行的成立实行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人民银行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二)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士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的特征
从上述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可以看出,商业银行有如下特征:
(1)商业银行必须依法设立。设立的依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及《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2)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并经营其他中国业务,如结算业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由于它们不办理存款和贷款业务。所以,不属于商业银行的范畴。
(3)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商业银行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利润为目标,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自己的目的。它对利润的追求表现为:创立或经营商业银行带来盈利;是否办理某一笔业务或接纳某一位顾客,也要看它能否为银行带来利润。
(4)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的流通;而商业银行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因此,商业银行是一种与工商企业有所区别的特殊企业——金融企业。
(5)商业银行也不同于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其业务范围更为狭窄,不属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综合性,既有负债业务,如存款、发行金融债券,也有资产业务,如放款、进行证券投资,还有中间业务,如办理结算。因此,商业银行的功能比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更全面,可以为客户提供除了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以外的所有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