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知识解析

513好学 2023-01-19 22:41 编辑:admin 50阅读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知识解析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过半数召开会议有效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在所有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里唯一差额选举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其他均为等额选举。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略有区别的是,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召集)。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属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秘书长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解释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法律解释。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均无法律的解释权,这三个机构以及省一级的人大只有权提出法律解释的建议或者要求。

3、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999年试卷一第81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议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撤销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改变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但不能改变或撤销判决

答案:ACD。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闭会期间决定重大事项的机关。如,国家预算方案的重大调整、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总动员,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缔约权(一般由国务院,重大由常委会),戒严权(常委会(全国、个别省市自治区的戒严),国务院(省市自治区的部分地区))

5、人事任免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仅指国家机关副职以下包括副职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职与免职(不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注意有权特赦而非大赦)

2021司法考试每日一练:刑法-单项选择题(1.26)

一、多项选择题

1.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二/59)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 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 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因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参考答案

1.【考点】故意伤害罪;遗弃罪;诬告陷害罪;猥亵儿童罪

【答案】ABD

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A项中,乙只有15周岁,医生甲属于摘取未成年人的人体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A项错误,当选。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至于被害人因何原因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在所不问。B项中,妻子乙属于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甲有义务扶养却拒绝扶养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成立遗弃罪。至于乙吸毒致使其失去独立生活能力,这不能成为甲无罪的理由。B项错误,当选。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乙盗窃甲价值4 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 000余元财物。从外观上看,甲捏造了乙犯有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但是,其一,乙原本就是盗窃犯,甲的行为不会侵犯乙的人身权利,也不会严重扰乱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既然甲的行为没有侵犯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保护法益),则甲的行为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其二,甲之所以捏造乙抢劫价值4 000余元财物的事实,是为了让公安机关立案,以便追究乙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意图无端使乙受刑事追究。甲的行为也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主观要件,故不构成诬告陷害罪。C项正确,不当选。

猥亵儿童罪,如果儿童是幼女,则男性行为人不要求具有奸淫意图,但如果儿童是男童,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包括行为与意图,“奸淫”与“猥亵”并不是对立关系,“奸淫”是最严重的“猥亵”。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的,成立猥亵儿童罪。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