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考试 法理学部分 关于个案平衡原则的一道题
个案平衡,其实只要散行选“一般这样做,但是这个选项的做法没有那个通常做法。”的选项就可以
A,一般做法:父母都可以获抚养权;这个选项:以母亲为主
就是说,虽然从普遍的角度来说,父母都可以,但是考虑到抚养权的特殊性,还是多判给母亲。
D,一般做法:使用法律规则作为定案依据;这个选项:使用了法律原则
就是说,虽然大部分情况法律是适用法律规则断案(就是具体的法条)但是碰上一些特别的案件,为了公平,使用法律原则来断案(比如某闭掘绝些民事案子,公序良俗或者情势变更原则之轿姿类的)
a.是因为1是孩子是比较与母亲亲册颂近,2是只有母亲是最会照顾孩子的枯桐。州败郑这是原则。
d。是因为原则是作为法官判决时最重要的,原则是不会超过道德底线的,所以是个案平衡原则。
二、司法考试第一卷哪几道题考法理学?
应该是单选从第9题开始,共4至6道题;多选从51题开始,共5至6道题;不定项从89题左右开始,共1至3道题。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丛键液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亮孝的界定把问题的中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渗物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不能再局限于20年前中国法理学学者从前苏联学习而来的刻板的法理学教材的内容,法理学不是由:定义、特点、性质等等八股的条款构成的,她是一种法学的艺术,一种精巧的思维形式。
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国家法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在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苏联建国初期,由于法律还不完备,列宁曾宣布“在这种法令没有或不完备时,应以的法律意识为指针”(《列宁全集》第29卷,第106页)。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您好:
司法考试为避免没绝作弊,试卷顺序是不一样的,正常的应该是单选凳则从第9题开始,4至6道题;多选从51题开始枯粗姿,5至6道题;不定项从89题左右开始,1至3到题,您可以到我们网站查看历年真题法理学这部分。
祝您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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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考试备考指导法理学知识:法律规则
导语: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档雹种规范。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行为模式可以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卖镇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
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提示】08-54,07-2,07-91考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在这里要知道,这三个部分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是在具体的条文中中蠢粗都是可以被省略的。
(三)法律规则与语言
1.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2.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不是适用语句的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是适用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3.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释,也因为此,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4.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不同,可以分为命令句(必须、应该、禁止等词)和允许句(可以)。
5.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则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也可以使用陈述语句或者陈述语气表达。
(四)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1.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①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
②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不能独立存在,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
2.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
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②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③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④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注意】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