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有效吗?

513好学 2023-10-09 01:58 编辑:admin 214阅读

一、公司法解释三有效吗?

公司法解释四出来之后,公司法解释三仍然有效,公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前面一、二、三的完善和补充,是从不同的角度和司法实践中完善了对公司法的各种异议的释义。

二、2021司法考试每日一练:商法-个人独资企业多项选择题(4.6)

一、多项选择题

1.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三/28)

A.因原纯孝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1.【考点】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AC

解析:《公伍裤纤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我国允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互相变更,未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向有限公司的变更。且个人独资企业无法人资格,如果要变为一人公司,只能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重新设立一人公司。A项错误,当选。

“金地”商号既可能注册为公司名称使用,也可能作为商标使用,无论何种情况均可以继续使用。B项正确,不当选。

《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C项错误,当选。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张平未将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即出现“财产混同”情况时,应对腔仿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项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AC。

三、司法考试商事法辅导:关于《公司法》第16条问题

[问题]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燃旁或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一问:如果超过限额怎么处理?是无效还是效力未定?(对被担保方的不利影响要不要承担责任?)二问:公司能否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高管等提供担保?如果能,是不是也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是不是也参照本条条三款规定?)三问: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供借款。股份公司能否向经理、皮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借款?

[解答] 1、无效。 2、3问: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启哪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商事法(二)e

(2006年)

68.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碧伏碧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答案及厅派解析:ABCD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A、B、D三项的说法是不合法的。C项中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并不是实际所有的财产,也不能作为出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69.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A.股东会决定: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薄

B.董事会任期届满,但董事长为了继续控制公司,拒绝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

C.董事会不顾金某反对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

D.股东会决定: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若无法证明公司经营违法的,其调查费用自行承担

答案及解析:AD 《公司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A选项的决议剥夺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法定权利,是无效的;C项中决议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会司合并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所以对此不能提起诉讼。D项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55条关于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规定,也是无效的。对于以上决议,金某都可以起诉。对于B项,根据《公司法》第41条和102条的规定,悔举金某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不能提起诉讼。

70.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

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答案及解析:ACD 《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时通知了其他合伙人,因此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是有效的,所以A项是正确的。甲将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杨某时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杨某不能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所以B项是错误的。《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甲妻是过失杀死甲,因此并不丧失继承权,甲子是甲的合法继承人,因此,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71.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

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

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

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答案及解析:ABCD 《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所以A、D两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B项是违法的。《公司法》第87条规定,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所以C项也是违法的。

72.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附于甲轮上的船舶优先权会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

A.甲轮沉没

B.甲轮原船东将该船出售给另一船公司

C.甲轮被法院强制出售

D.请求人在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仍不行使

答案及解析:ACD 根据《海商法》第26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海商法》第29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

73.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及解析:BD 《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由此条可知,签发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因此A项是正确的。《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所以D项是正确的。支票记载的付款人不能以其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为由拒绝付款,所以A、C两项是错误的。

7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就该破产企业清偿顺序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破产企业所拖欠的民工工资按第一顺序清偿

B.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C.因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D.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答案及解析:ABC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A项是正确的。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所以B项是正确的。因此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属于违约而产生的债权,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所以C项是正确的。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属于对公司的出资,不是破产债权,所以D项是错误的。

75.下列关于保险合同原则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自愿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决定保险范围和保费费率

B.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是有效弥补投保人的损失

C.近因原则中的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

D.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主要要求是及时全面地赔付保险金

答案及解析:ABD 保险的自愿原则指当事人可以充分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但是自愿原则也要受到法律的合理限制,如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所以A项是错误的。保险利益原则指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其目的在于防止“赌博效应”。《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所以B项是错误的。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主要要求是签订合同时尽告知义务和有足够偿付能力履行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D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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