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一)概念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二)种类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三)代表人推选
产生方式依次为:
(1)推选。由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注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的推选只能依顺序来。
(四)裁判的效力
1.公告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2.裁判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2)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注意】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两者诉讼地位不同,诉讼代表人本身是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本身不是案件的当事人。
思考: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选不出代表人的应当自己参加诉讼?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仅对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法律效力?
【真题】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48题)(C)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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