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明确检察院在起诉中可以引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主要来源是: (一) 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报告或者建议;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批示;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四) 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制定或者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五)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