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噪声案例和司法解释

513好学 2023-02-02 13:49 编辑:admin 257阅读

邻里噪声案例和司法解释

受噪音困扰6年多了

“好几年了,楼上一直发出各种噪音,影响我与家人正常生活。”近日,西区一小区居民成女士来电求助,几年前因为房屋相关设施改造问题,与楼上邻居闹了矛盾,之后的日子里,两家人仿佛结了仇,不能再和谐相处。

成女士称,楼上邻居24小时不定时发出各种噪音,这样的日子已经6年多,有时候听着像是凳子倒了,有时候是拖桌子的声响,还有时半夜在敲打什么。她上门找邻居沟通过多次,也找过物业公司、社区来协调,还报了警,但是邻居拒绝沟通。

“我们也想搬家,但是没有资金置换新房。”成女士称,明明知道楼上邻居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拿对方没有办法,遇到这样的邻居应该如何维权。

相邻权是指在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相邻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的同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邻居制造噪音,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其他住户的相邻权。若制造的噪音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可诉请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同时,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寻求公安机关处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司法考试主观模拟题《民法》-案例分析题【12.25】

一、案情分析题(本题30分)

案情:

2015年3月1日14时许,齐格飞驾驶渝BAXX41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K县东二道街路口北侧人行横道处等待红灯,当红灯变为绿灯车辆起步时,将行人孙曼(男,62岁)撞伤。事故发生后,齐格飞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送孙曼去医院抢教,后孙曼经抢救无效死亡。齐格飞在K县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赶回事故现场接受调查。交警在现场首先查验并扣押了齐格飞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又分别对齐格飞以及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的证人鲍罗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间笔录。随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3月22日,K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格飞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曼无责任。3月25日,在K县公安机关的主持下,齐格飞与孙曼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齐格飞当场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3月30日,K县公安机关将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送至K县人民检察院。K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了案卷材料后,于4月25日对齐格飞作出了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

1.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哪些材料作为证据移送?为什么?

2.(交通事故认定书)展于何种证据?人民检察院可否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理由是什么?

3.齐格飞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4.请结合本案,谈读刑事诉讼法中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价值。

请作答:

问题:

1.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哪些材料作为证据移送?为什么?

2.(交通事故认定书)展于何种证据?人民检察院可否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理由是什么?

3.齐格飞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4.请结合本案,谈读刑事诉讼法中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价值。

【参考答案】

1.应当将驾驶证、行驶证,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移送。交通警察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其在执法过程中收集、制作的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勘验笔录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交警在现场对齐格飞和证人鲍罗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属于言词证据,(2分)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经过转化,即由侦查人员在立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讯问和询问后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2.《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检察院在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不能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仍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审查,当《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反映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彼此印证,没有无法排除的矛盾时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齐格飞的行为成立自首。成立自首,要求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陈述犯罪事实两个要件,齐格飞肇事后积极将伤者送医,并在交警处理事故时主动到现场接受处理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两个条件,理应认定为自首。

4.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齐格飞驾车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作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齐格飞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履行了赔偿,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所规定的条件,因此,齐格飞具备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允许部分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真诚悔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进而获得从宽处理。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二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娇正;三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评分标准】

1.应当将驾驶证、行驶证,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移送。(2分)交通警察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其在执法过程中收集、制作的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勘验笔录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2分)

交警在现场对齐格飞和证人鲍罗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属于言词证据,(2分)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经过转化,即由侦查人员在立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讯问和询问后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2分)

2.《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2分)检察院在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不能直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仍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审查,当《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反映的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彼此印证,没有无法排除的矛盾时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分)

3.齐格飞的行为成立自首。(2分)成立自首,要求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陈述犯罪事实两个要件,(2分)齐格飞肇事后积极将伤者送医,并在交警处理事故时主动到现场接受处理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两个条件,理应认定为自首。(2分)

4.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齐格飞驾车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作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2分)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齐格飞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履行了赔偿,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2分)这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所规定的条件,因此,齐格飞具备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2分)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允许部分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真诚悔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进而获得从宽处理。(2分)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二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娇正;三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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