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卷三第58题: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

198 2023-10-31 17:01

2012年司考卷三第58题: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

因为B选项中缺拦穗多了一个前,容易误导人。

假设了丙是一个善意占有人。而乙之所以要负担修理费,是因为丙没过错,善意占有,并且车损坏不是丙的过错引起,故丙无需承担责任,应由乙承担。

不过,基于债权相对性原理,主张墙体所有人侵权,乙承担衡喊后可以找墙体的所有人追偿。

相关法律

根据《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题中,甲在告伏卜知丙骑错车前,丙属于善意占有,善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偿还。

以上内容参考: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你的想法没问题,题干确实会导致歧义。如果题干略改为:甲下楼把车推出来给丙,但由于甲乙车太像导致甲推错了,那么这个题abcd就毫无疑问了。这个题的问题就在于他把错误的早型带形成归结在了丙的身上,导致丙的善意占有没那么正义,假如题干稍微改动把错误推到甲的身上,那丙的善意占有就名正言顺了。从另外一个方面理解,丙跑去推甲的车推成了别人的,那丙和甲完全没有成立任何的租借陆芦关系,单单对乙成立恶意的无权占有(甲也对乙租瞎车没有所有权啊),b就是错的。当然本题硬要解释b是对的也可以,甲同意丙租车叫他来楼下车棚推车,也可以试作甲在这一时刻管领控制了车棚的乙车属于无权占有(因为甲自己的疏忽没有帮丙进行细致的分辨,即便借车人丙理性而谨慎也容易推错车),这样将乙车出借就可以认为丙是善意占有,那么b就是正确的。这道题出题人有些心急,不过依照做题技巧还是可以选到b,要不他写前半句干嘛,不就是提示你嘛。

才看到,乙之所以要负担修理费,是因为丙没空扒过错,善意占有,并且车损坏隐配不是丙的过错引起,故丙无需承担责任,应由乙承担,谁让你斗携昌的车和别人的那么像呢。不过,基于债权相对性原理,主张墙体所有人侵权,乙承担后可以找墙体的所有人追偿。

从你的言论可以纯悄看出你不是学法的 不具备“法言法语” 法律应依闷手据法律事实 而不是客观事实 要改蚂裤嫌变单纯从道德预期角度来看诉讼问题

你被题干里未理睬干扰了,B选项中多了一个前,等于假设了丙是一个善意占有人

《物权法》第245条中的“侵占”如何理解?越详细越好,有关司考。谢谢

这里的侵占就是指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握橡搭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如腔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段拿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侵占意思就是非法占有,就是没有法定的事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键竖还原物 这句坦亮则里面的侵占?

侵权救济是返还原物,那侵犯的是权利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的权利,那么这边让棚的侵占即是指对动产或者不动产的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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