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流程详细步骤时间?

513好学 2023-10-10 21:10 编辑:admin 112阅读

一、鉴定的受理

(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1、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

2、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3、审核鉴定材料。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4、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 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1、听取初审人的意见,审查鉴定材料,签署是否受理意见。

2、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①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

②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2、决定补充材料的

①收取鉴定委托材料。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

②告知补充材料内容。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①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

②退还鉴定材料。

二、鉴定的实施

(一)准备,由承办人负责。

1、通知指定或者选定的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2、移交鉴定材料。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3、明确鉴定具体事项。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4、通知委托人(代理人)有关鉴定事项。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5、做好鉴定相关准备。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二)鉴定,由鉴定人负责。

1、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2、确认是否申请回避。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3、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4、进行鉴定相关检验(查)。检验(查)时,无关人员应当离场(经鉴定人同意除外)。

5、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6、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三、鉴定文书的签发,由承办人负责。

1、制作鉴定文书。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

2、送鉴定人核实。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

3、报机构负责人签发。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4、送鉴定人确认签名或者盖章。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5、加盖机构鉴定专用章

6、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方式送达鉴定文书。

7、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

8、立卷并归档。由承办人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立卷和归档。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司法鉴定程序流程的全部内容,分为受理、实施、签发三大部分。鉴定材料需先审批受理,然后开始鉴定准备,最后把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在一定允许的条件下可申请重新鉴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孝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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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鉴定的范围

(1)职工因工负伤致残达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上的,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

(2)因工负伤和因病、非因工负伤,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退休或退职的;

(3)受理劳动鉴定争议案件或疑难问题的处理;

(4)上述残情发生变化,需要复查或重新鉴定;

(5)受理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鉴定。

二、劳动鉴定的程序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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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八、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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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程序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如下:

(一)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二)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三)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四)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7日前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二十九条);

(五)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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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工负伤致残达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上的,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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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理劳动鉴定争议案件或疑难问题的处理;

(4)上述残情发生变化,需要复查或重新鉴定;

(5)受理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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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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