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一、人民法院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人民法院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司法警察。(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各级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及经批准设立的其它法院的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2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二)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在1992年6月30日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司法警察;已调任法院其它工作岗位的司法警察;合同制的司法警察;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到职的司法警察;已决定调离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二、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标准如下:(一)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二)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6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三)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8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四)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五)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4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4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六)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8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2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七)科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30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参加工作满18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8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八)办事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12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参加工作满8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参加工作满4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九)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机构的指挥管理干部按本院内设庭、室的领导干部配备,按评定警衔标准授予警衔。(十)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幅度内高评一级警衔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按批准权限单独报批。参考资料:中国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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