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题及答案
1 天意商贸公司就与万事通不锈钢制品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向被告住所地的凌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万事通不锈钢制品公司承担未及时供货的违约责任。下列说法中,能成为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是:
A. 天意商贸公司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
B. 天意商贸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C. 天意商贸公司与万事通不锈钢制品公司之间争议未经过商会调解
D. 天意商贸公司与万事通不锈钢制品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在掌握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时,应注意区分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可见,要求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清求和事实、理由。而证据充足不是对起诉的要求而是对胜诉的要求。因此,只要满足了起诉条件法院就应予以受理。选项A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签订仲裁协议,则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协议约定事项的争议,因此,选项D的做法是正确的。C:项说应经过商会调解,此说法无法律依据,故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项B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2 甲于2009年5月12日同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首付1000元,以后按月支付300元。甲付完首付后,自2009年8月12日开始就拖欠应交的2009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催促后甲无动于衷,于是保险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告知甲解除合同,甲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同意。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违约,故无权要求退还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B. 保险公司必须如数退还甲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C.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 即使甲在2006年3月12日补交了拖欠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故根据本条规定可知C项当选。
3 常某欠杨某l0万元借款,一直以自己无财产为由不偿还。现杨某查实常某在甲地有一栋房屋。常某住所地在乙地,但经常居住地在丙地,原借款合同在丁地履行。现杨某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问:他应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A. 甲地法院
B. 乙地法院
C. 丙地法院
D. 丁地法院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应以房屋所在地即甲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A项当选。
4 甲将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按车辆价值确定为20万元。后该汽车被盗,在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之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关于保险金和车辆的处置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无须退还受领的保险金,但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
B. 车辆归甲所有,但甲应退还受领的保险金
C. 甲无须退还保险金,车辆应归甲所有
D. 应由甲和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保险金与车辆的归属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俳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l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槲题中,因为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所以车辆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选项A是正确的。
5 甲于5月1日向乙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到达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 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效力如何?
A. 失效,因为要约已被撤回
B. 失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C. 有效,因为撤回通知晚于要约到达
D. 有效,因为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根据《合同法》第l6条的规定,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乙的时间应为5月5日,并不因乙外出未拆阅而有所推迟。而撤回要约的通知于5月6日才到达,晚于要约到达的时间,撤回要约不发生效力。故C项正确。
6 张某于2009年7月4日向李某借款2 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2011年7月9 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另外,张某曾借给王某3万元,并约定王某应于2011年6月10日之前还款。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张某不好意思向他要,所以一直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A. 李某可以以帐长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B. 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ll3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C. 李某可以请求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借款,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
D. 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代位权指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之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致其责任财产应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李某无须经过张某同意或与其协商,就可直接行使代位权。李某可以直接请求王某偿还张某所欠李某的债款,而非请求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借款。
7 泰德公司与证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泰德公司不服并上诉。二审中证通公司提出反诉,在此情形下,二审法院的正确做法是:
A. 调解,调解不成,驳回当事人起诉
B. 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 调解,调解不成,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D. 对于证通公司反诉不予审理,也不组织调解,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B项正确。
8 刘寡妇于2012年1月12日溘然离去,留下一对玉手镯,其女儿张某作为唯一亲人在13日清理其遗物时才发现这一对手镯。张某于14日将手镯卖给侯某,但暂时借用三天,侯某表示同意。15日,张某又以合理价格将手镯卖给不知情陈某,并交付给陈某。16日,张某又与丁某签订买卖合同,但谎称手镯暂借于陈某,愿将对陈某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某,作为交付,转移所有权,丁某欣然允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张某自13日方取得手镯的所有权
B. 14日手镯的所有权归侯某
C. 16日手镯的所有权归丁某
D. 丁某可以对陈某主张返还请求权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本题考查的是物权的变动规则。被继承人去世,法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取得所有权,故张某应该是l2日取得手镯的所有权。而不是13日清理遗物的时候,A项错误。张某将手镯卖给侯某,但暂借用三天,属于占有改定,即张某由所有权人变为借用人,侯某成为所有权人,故B项正确。张某将手镯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张某属于有权占有人的无权处分,因此,陈某可以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而张某又卖给丁某,但由于陈某因为是善意取得而成为所有权人而不是借用人,因此,即使丁某是善意的,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无法取得所有权,故C项是错误的,而丁某只能对张某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对陈某主张返还请求权,D项错。
9 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通过讨论,拟订在公司章程的营业范围中增加“汽车租赁”一项,就该项公司章程变更的生效,依据《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该项变更可以发生效力
B. 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 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C. 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 时章程发生变更效力
D. 应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 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题考点为章程的变更。依《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根据第44条第2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A、B选项错误。章程自股东会做出变更决议之日便发生效力,工商行政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所以D错误,C项正确。就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而言,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最后,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第l04条第2款)。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A. 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 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 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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