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7年刑法司法解释适用?
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 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 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
第七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八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第九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发出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假释。
第十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是:
1、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在14岁以前和14至16岁期间都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只对14至16岁期间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前的行为不是犯罪,不能一并作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前后都实施了上一个问题所说的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只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对16岁以前的行为不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三、广西某干部多次性侵12岁“继女”,是继父变态还是母亲默许?
近年来,有关于被继父性侵的事件频频发生 ,已经被媒体曝光了太多次有关继父对自己的养女实行性侵事件。那些有着无限青春与活力的孩子就这样毁在了一个人像魔鬼一样的变态男人手里。对于近日的广西干部多次对其12岁的“继女”进行性侵的事件,我感到十分的恶心与愤怒。这个可恶的男人连一个幼小的孩子都不放过,是多么的自私与残忍!
关于整件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这个变态的男子严某已经有46岁了,是广西防城区的某街道办事处干部。严某与这个12岁女孩的妈妈李某是属于恋爱关系,李某与严某认识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加上李某因为工作繁忙的原因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来照看自己的女儿,就对其男友过于信任与疏忽最终酿成了一场悲剧!因为其母亲对于男友的过度信任,并多次把自己的12岁女儿委托给他照顾看管。继父严某就趁女友李某不在家的时候多次对12岁的继女实行猥亵,并威胁恐吓其继女不准说出来。
后来,这个12岁的女孩被的事情被她的表哥唐某某知道,其表哥在2020年的8月15日最终向警方报警称自己的表妹被。在8月16日,警方已经依法将犯罪嫌疑人严某成功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严某承认了自己对其继女多次性侵的事实,目前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女孩的母亲过于大意好在这个12岁女孩终于结束了她暗无天日的悲惨经历,但是其继父对她的伤害是终身的,那将成为女孩一辈子最痛苦、最黑暗的经历。我认为这个女孩的母亲太过于大意,其实她连其男友是一个什么样的人都没有搞清楚就敢随意把自己的年幼的孩子托付给别人照看。这个女孩的母亲对于孩子的教育同样有很大的问题,我们也可以想象一下为什么女儿在被其继父多次性侵之后选择了隐瞒呢?女孩的母亲更应该教育自己的孩子该如何更好的保护好自己,发生了什么意外的事应该及时及时说出来。
这名对一个仅仅12岁的女孩进行多次性侵的男子是一个非常变态的人,简直就是一个禽兽!他的变态行为也终将对这个幼小的孩子产生巨大的伤害,更给这个12岁女孩留下了人生中最黑暗、最痛苦的回忆。只是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次发生,还给孩子一个健康快乐的人生。孩子本没有错,有错的是那些自私自利而又恶心变态的人。也希望这个社会对频频发生的性侵事件多一份重视,多一份关心,让这样的悲剧不再屡次发生。
发生这种事情,受害女孩儿的母亲和继父肯定都有问题,他们没有一个可以逃脱责任。或许是变态的“继父”,一开始就对“继女”产生了感情。或许是女孩母亲以此为诱饵,来维系二人之间的关系。要知道事件最后的报案人,还是女孩儿的表姐,不然12岁的小女孩还要继续承受折磨。
01、广西防城港街道办干部,多次性侵女友的12岁女儿李甜甜(化名)原本只是一名12岁的花季少女,她是就读5年级的小学生,正应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呵护,应该享受父母的关爱。可惜,她的母亲李慧(化名)已经跟她的亲生父亲离婚,又认识了一位新男友,就是母亲的这位男友把李甜甜拉入了深渊。
这名男友是严某,年龄46岁,担任广西防城港街道办干部,他跟李慧是恋爱关系,李甜甜也就相当于他的“继女”。而严某趁李慧外出的时候,多次对李甜甜进行了猥亵和性侵。
最后,李甜甜的表姐唐某得知情况后,连夜跑去报案,严某才被抓捕归案,并且承认了所有的犯罪事实。
02、李甜甜的母亲至少是认人不明,是罪犯的帮凶首先,夫妻之间产生感情问题,这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带着12岁的女儿再谈恋爱,就应该非常谨慎,因为出于失败的感情经历,还有对于孩子的那份母爱,都会对新对象的挑选慎之又慎。
说一下我身边人的情况,我朋友23岁,离异状态,她带着5岁的女儿,每天想的更多是女儿的生活问题,自己谈对象肯定会考察对方的人品,甚至不愿意相亲和再婚,就是怕影响孩子。
这位李甜甜的母亲,她直接让对象接触自己的女儿,并且在多次侵犯后还无动于衷,报案也不是她去报的。要么她非常不关心自己的女儿,要么她是知情者,就是默许或者故意让严某这么做。
无论真相如何,李甜甜的母亲肯定是认人不明,没把自己的女儿放在心上。
03、李甜甜的“继父”严某,是个不顾道德的变态严某既然已经跟李甜甜的母亲李慧恋爱,就应该好好的对待李慧,并且适当地帮助李甜甜,担任起一位父亲的基本职责。
然而,他直接对自己的“继女”下手,多次对她进行性侵,并且李甜甜年仅12岁,还是个小学生。他的这种变态行为,不止是对李甜甜的身体产生了侵害,更是让小女孩儿的精神遭受重击。
可以预料,12岁的李甜甜,她的童年乃至整个人生可能都是灰暗的,她对这个世界的认知,必定会因此产生很大的影响。
最后:希望严某能够得到严惩,李甜甜可以受到良好的干预治疗和疏导,我们在选择一段感情之前,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还是干部 这种败类猪狗不如 做出如此违背人伦的丑事 不光是道德败坏 而且是无视法律法规 罪不容赦 应杀一儆百
在我觉得是继父变态,因为这名继父是在这名母亲出国或在家不注意的时候,进行性侵犯。
继父变态,这毋庸置疑,虽然这母亲也有问题,但是这继续实在罪大恶极,这种人不配为人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