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民法

513好学 2023-01-22 17:17 编辑:admin 245阅读

司法考试 民法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所以,债权让与后还需通知债务人,否则,债务人可不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应该是属于同一个概念

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此后让与人就脱离了关系,仅负责债务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种情况,

司考题 民法

应当是BC。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我国物权的变更采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丁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返还。故选B。这是从丁某手中要回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丁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丁某依据生效的买卖合同,将房屋出租给叶某,该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叶某有权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在租赁期限内,杜某无权要求叶某返还。

朋友,首先B项买卖不破租赁,这个应该明确。

C项。丁某占有房屋是基于债权间接占有,债权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丁某只能相对于王某是有权占有。但是现在的房屋所有人是杜某,丁某相对于杜某就是一种无权占有,杜某当然有权要求返还啦。

明白吧?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