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涨了没有?
最近没有涨,国家调控通货膨胀,在这个期间不会增加税收,为了扶持小企业最近发布了22项减税规定。
二、摄影扩印营改增后归国税还是地税,开国税发票还是地税发票
还是归地税,开地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除交通运输业外,在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六大现代服务业中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很明显,摄影扩印服务行业应该不属于通知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行业。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三、非流通股股东如何侵占流通股股东利益?举例
---从股权分置的解决看非流通股东侵占流通股东权益.
自从国家颁布股权分置解决实施方案后,已有三一重工、清华同方、紫江企业、金牛能源等四家企业进入试点。从三一重工股权分置解决实施方案的顺利通过,也就使广大流通股东清楚地看到:非流通股东侵占流通股东权益的事实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我们知道,三一重工的非流通股东在上市时的总出资是58800万元(2003年中期所有者权益152160万元),获取了18000万股三一重工股权,折合每股股权的出资3.27元;而三一重工的流通股东在上市时的总出资是93360万元,获取了6000万股三一重工股权,折合每股股权的出资15.56元。三一重工的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按混合出资后的净资产是每股6.34元。2003年三一重工的分配方案是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4元,2004年三一重工的分配方案是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0股派2元。按送10股和累计派现6元后,推算截止2005年3月末三一重工的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按混合出资后的净资产是约每股3.98元。
此次三一重工股权分置解决实施方案是:三一重工的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每10股送3.5股,并由公司从本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向流通股东每10股派8元。从执行此方案的情况分析:
流通股东在此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前(送股派现后)的每股成本是3.74元,实施后的每股成本是4.95元,取得16200万股流通股;三一重工的非流通股东在此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前(送股派现后)的每股成本是1.335元,取得32000万股非流通股,实施后的每股成本是3.02元,取得27800万股(有条件上市)的流通股;执行此股权分置方案后的公司每股净资产是3.98元。也就是说,执行此方案后三一重工的非流通股东(出资成本3.02元)和流通股东(出资成本4.95元)出资不一样,但均可上市流通,所持股票均享有同等权利。试问?这样的股权分置解决实施方案公平吗?合理吗?合法吗?
中国股票市场为啥一提解决股权分置实施方案就会一跌再跌?究其根本原因就是:股权分置实施方案中非流通股东极大地侵占流通股东权益的事实被合法化!也就是让非流通股东合法的从流通股东口袋里强行掏钱,这种现象对流通股东而言,难道不害怕吗?正因为中国股市存在着此等极不公平合理的情况,所以股市下跌也就在所难免了!
如何解决股权分置过程中非流通股东侵占流通股东权益的问题?关键是遵循和维护股票市场的公平原则,按历史成本法让非流通股东折股,放弃本不应占有流通股东的那部分权益。举例说:按历史成本法推行股权分置的对价应该是:
如*ST闵电(000993),上市时总出资约150240万元,其中:对流通股东的发行价是11.25元/股,流通股10000万股,出资112500万元;而非流通股东的出资是1.887元/股,非流通股20000万股,出资37740万元。时至今日,*ST闵电(000993)派发红利和分摊亏损后,流通股东的发行价(按分摊80%亏损额计算)是8.73元/股,而非流通股东的出资是1.43元/股。按股票市场的公平原则,也就是说,*ST闵电(000993)的非流通股东应按最高限8.73比1.43的比例进行缩股,即由原20000万股缩减为3276万股。缩股后,*ST闵电(000993)的总股本应为13276万股,每股净资产为8.75元。也就是说,原非流通股东出资的37740万元占有28665万元净资产,流通股东出资112500万元占有87500万元净资产,*ST闵电(000993)原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出资的净资产缩水在22%--24%之间。
总之,国家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上应充分体现保护原流通股东利益和防止非流通股东利益流失,严格防范非流通股东侵占原流通股东权益。以公平合理、平等合法的方式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那末,中国的证券市场就一定会前途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