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中的三级复核制度是什么?

513好学 2023-08-30 18:39 编辑:admin 159阅读

审计中的三级复核制度是什么?

所谓的三级复核制度,是指审计工作底稿应由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审计机构的主任会计师或专职的复核机构或复核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逐级复核的一种复核制度。项目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复核是三级复核制度中的第一级复核,称为详细复核。它要求项目经理对下属审计助理人员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逐张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审计人员及时修改完善。

部门经理(或者是签字注册会计师)是三级复核制度中的第二级复核,称为一般复核。它是在项目经理完成了详细复核之后,再对审计工作底稿中重要会计账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以及审计调整事项等进行复核。部门经理复核是对项目经理复核的一种再监督,也是对重要审计事项的重点把握。

主任会计师(或者合伙人)复核是三级复核中的最后一级复核,又称为重点复核。它是对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会计师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及其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的复核。主任会计师复核既是对前面两级复核的再监督,也是对整个审计工作的计划、进度和质量的重点把握。

如果部门经理作为某一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又没有项目经理参加,则该部门经理的复核应该视为项目经理复核,主任会计师应另行指定人员代为执行部门经理复核工作,以保证三级复核制度的彻底执行。

审计师考试辅导:审计的分类

一、审计分类方法

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审计活动归属于一种审计类型的做法,即为审计分类。对审计进行科学的分类,有时对于加深对各种不同审计活动的认识,探索审计规律;有利于更好地组织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研究审计的分类,是有效地进行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

审计分类的一般方法是:首先提出分类的标志,并根据每一种标志,确定归属其下的某几种审计;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程序,将各类审计有秩序地排列起来,形成审计类型的群体。从具体的分类方法上看,不外乎是单标准分类法和多标准分类法两种。

单标准分类法,即按照单一的标志而进行审计分类的方法。如按照被审计对象的范围、内容或审计的目的来分类,或者按照审计不同的方式来分类。1982年9月联合国开发署与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把当时世界各国的审计工作按照审计的内容划分为财务审计、弊端审计、管理审计和综合审计。有些国家把审计按其实施方式,分为事先审计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传统审计和效果审计。按照单标准进行审计分类,方法简单,主体突出,容易被人理解和掌握;但是审计类型容量小,没有弹性,不适应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多标准分类法,即是按照多种标志而进行审计分类的方法。按照分类标志排列不同,多标准分类法,又可以分为无层次分法和有层次分法两种。无层次分法,即为“一揽子”分法,有多少标志,就有多少审计类别,各种类别平行排列,形成无层次群体。如按照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执行者、被审计单位、进行时间、组织方式、审计性质等多标志划分,并平行排列。这种方法,少则按两个标志划分,多则按十多个标志划分,中间没有层次,很难被人掌握;又由于各人对各种标志理解的角度知拆腊不同,其分法搭滑也各不相同。有层次分法,先按审计最基本的第一位特征,用粗线条分成若干大类,然后再按照更加具体的特征,将每一大类再进行细分,形成有层次的审计类别群体。如日本的三泽一先生将审计划分为重要的类型和其他类型。重要类型按照审计的对象、人员、实施动机又可以再分;其他类型按照实施次序、时间、重点再分。我国通常对审计进行基本分类和其他分类。

二、主要审计种类

(一)按照审计主体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审计主体所实施的审计,审计可分为国家审计、部门和单位审计及社会审计。

1.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一般是指国家组织和实施的审计,确切地讲是国家专设的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我国国务院审计署及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厅(局)所组织和实施的审计,均属于国家审计。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代表政府实行审计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署有权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有权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对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国际组织相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有权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还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国家审计机关还有要求报送资料权,监督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建议纠正有关规定权,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权,经济处理权、处罚御亮权,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权以及一些行政强制措施权等。同时,国家审计机关还可以进行授权审计和委托审计。

2.部门和单位审计

是指由本部门和本单位内部专职的审计组织,对系统内和单位内所实施的审计。该种审计属于内部审计,其审计组织独立于财会部门之外,直接接受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并向他报告工作。部门和单位审计主要目的是查错防弊,改善经营,以提高管理素质和提高工作效率及经济效益。部门和单位审计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其审计方式也较为灵活,一般是根据本部门和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而定。该种审计又可以进一步分为部门审计和单位审计。

部门审计,是指由政府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及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部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在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任务的前提下,依照本部门工作需要,监督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本部门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财政收支及经济核算质量的审计,籍以维护财经法纪,提高核算质量和健全规章制度;经常性地开展经济效益审计,组织经验交流,总结教训,以促进本系统经济效益的提高;针对管理中出现的带普遍性的倾向性问题,进行行业同步审计,并根据审出的问题进行综合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正确组织和引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审计具有行业性强、针对性强以及灵活、及时的特征。例如,部门审计可以根据本系统的特点和需要,组织同步审计、相互审计、对口审计、重点或专项审计,能及时地了解系统的经营状况,并能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错误、改善经营。单位审计是由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范围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3.社会审计

是指由社会注册会计师所进行的独立审计。我国社会审计组织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承办海外企业、横向联合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的财务审计和管理咨询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政府其他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办理经济案件鉴定、纳税申报、资本验证、可行性方案研究、解散清理以及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等方面审计。

按照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的隶属关系,审计又可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1.内部审计

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我国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详见部门和单位审计。)

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法》第37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建立稽核制度。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它由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承担会计稽核工作,对会计机构本身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稽核工作可分为全面稽核和重点稽核,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日常稽核和临时稽核。会计稽核制度不同于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单位审计制度是由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的一种制度。

2.外部审计

是指独立于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国家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审计,以及独立执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的审计。由于这种审计是由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审计组织以第三者身份独立进行的,所以具有公证、客观、不偏不倚的可能,因而具有公证的作用。我国财政、银行、税务部门为了做好其本职工作,而对其管辖区各单位的业务(如税利上缴和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等)所进行的检查,不属于审计,更谈不上是外部审计,而只是经济监督中的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信贷监督。企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进行审计,从形式上看是外部审计人员所进行的审计,但从行业系统上看,仍然属于内部审计。因为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业总是有经济利益上的联系。外部审计虽然能不受干扰地进行彻底审查,具有较大的强制性,但不够及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均属于事后审计。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两者均是审计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门。内部审计具有预防性、经常性和针对性,是外部审计的基础,对外部审计能起辅助和补充作用;而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又能起到支持和指导作用。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所处的地位不同,它们在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和公证作用方面又有较大的差别。

(二)按照审计客体的分类

按照审计的目的和内容,审计可分为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

1.财政财务审计

财政财务审计,也称为传统审计,在西方国家叫做财务审计或依法审计。它是指对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会计资料是否真实、正确、合法和有效所进行的审计。财政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目的是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否遵守财经方针、政策、财经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原则,是否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借以纠正错误,防止弊病,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措施。财政财务审计不仅要审核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而且要审核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项资金及其运动。财政财务审计,按照它的对象不同,又可分为财政预算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财政预算审计,主要是指对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收入与支出的执行情况以及组织平衡所进行的审计;财政决算审计,主要是指对年终财政收入决算、支出决算、财政结余、预算外资金所进行的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所进行的审计。西方财务审计,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投资者、经营者的需要,先后曾以详细审计、资产负债表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等三种不同形式出现。

财经法纪审计,是对国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对严重违反国家现金管理、结算制度、信贷制度、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税利上交规定等所进行的审计,均属于财经法纪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的重点则审查和揭露各种舞弊、侵占资财的事项,审查和揭露使国家和集体时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其主要目的,是检查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制度、执行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揭露违法乱纪现象。其任务是审查被审计单位贯彻执行财经法纪情况及存在问题,彻底查明各种违法乱纪案件,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财政财务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是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主要的审计目标。

财经法纪审计既可以单列一类,也可以认为是财政财务审计的一个特殊类别。因为进行财经法纪审计要涉及到财务问题,同而进行财务审计又必然地要涉及到法纪问题。一般是在财务审计中对案情比较重大的违反法纪事件专门立案审查,这样有助于集中精力,查明要害问题,同时也有利于进行专案处理,追究经济责任。我国的财经法纪审计类同于国外的弊端审计和法规审计。弊端审计,是指以检查、鉴定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是否有弊端行为为目的的一项专门审计;法规审计,即指法令、规章审计,它的目的是要确定政府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令、执行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法规审计,在18世纪的政府审计中已经开始使用,现在它经常与效率、效益审计结合在一起,用来检查政府部门各单位的工作成果。

2.经济效益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是以审查评价实现经济效益的程度和途径为内容,以促进经济效益提高为目的所实施的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对象是生产经营活动和财政经济活动能取得的经济效果或效率,它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基本建设效果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效果的审查,评价经济效益的高低,经营情况的好坏,并进一步发掘提高经济效益的潜力和途径。经济效益审计,不仅是国家审计的一项重要目标,更重要的是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和日常工作的内容。根据我国国情的需要,实施效益审计,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政府机关和科研单位围绕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益改进自己的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实现管理;有利于改善经济各方面的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也利于提高财务审计的质量和巩固财经法纪审计的成果。

我国的经济效益审计,类同于国外的绩效审计或三E审计,包括了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部分内容。三E审计,是指经济性审计、效率性审计和效果审计。对财务支出是否节约或浪费所进行的审计,为经济性审计。所谓经济性,是指以最低的支出和耗费开展经营活动,尽量节约,避免浪费。通过经济性审计,可以揭示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活动的恰当程度及其遵纪守法情况。效率性审计,主要是指对投入与产出之间关系所进行的审计。通过该种审计,借以评价成本与盈利的情况,判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经济有效。其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判明被审计单位在管理和利用资源上是否经济有效;查明不经济、效率低的原因;检查是否遵守有关提高效率的法规等。效率审计,最终要揭示被审计单位管理结构的合理性和管理职能发挥的有效性,进一步寻求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办法和措施。由于该种审计主要采用货币计量单位,以价值的形式计算比较,所以也称为价值审计。效果性审计,是指对计划目标完成情况所进行的审计,即审查产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否获得了理想的效益。效果性审计也称经营审计或经济效果审计。经营审计一般称为业务经营审计,是对企业供、产、销等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的审核检查,以进一步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审计。管理审计,则是审核检查管理能力和水平,评价管理素质的一种经济效益审计。虽然业务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甚至不少人认为它们是一回事,实践中无法分别,其实它们有不同的侧重点了业务经营审计,主要是审查业务经营活动和生产力各要素的利用情况,也即是对企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审查,具有直接性;管理审汁,则主要审查管理组织机构的合理性、管理机能的有效性,以促进生产力各要素的有效配合,具有间接性。经营审计一般是由内部审计发展来的,它是业务审计的扩大化形式;管理审计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应用于60年代至70年代,它是从财务审计和内部审计发展而来的,其范围和技术更趋于综合性、绩效性与管理性。

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虽然都有联系,但也有明显的区别,而且这种区别不仅仅表现在审计的具体内容上,还表现在审计的目的、依据、时间、执行者和方法等方面。从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比较中可以看出:前者的目的在于查明财务收支和经济核算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理性,进行经济公证,借以确定和解脱经济责任,主要用于查错防弊,以保护原则为主;后者的目的在于确定经济效益并做出评价,借以寻求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以建设性原则为主。前者审计以会汁法、财政财务制度、财经法纪和财务活动事实为主要依据;后者除此外,还要以业务、技术经济效益考核标准和经济活动事实为依据。财政财务审计以事后审计及定期审计为主;经济效益审计则以事前、事中审计为主,定期审计与经常性审计相结合。财政财务审计主要由专业审计人员进行,主要使用审查书面资料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而经济效益审计,不仅是由专业审计人员进行,还要有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内行专家参加,同时还要运用现代管理的一些先进方法。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有些部门和单位还提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也即是指以审查经营者应负经济责任为主要目的的审计。具体地说,它是审计人员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劳动者个人相互之间以及有关的行政领导和法定代表人履行应承担的经济职责和任务情况,查明违法乱纪及失职行为,分清责任,做出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改善经营或追究处理的建议。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审查企业使用国家资金、财产情况及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情况;审查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情况及经济效益的真实合法性;审查企业行政领导人(法定代表人)有无失职和不法行为;确定或解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从其一产生,就包括了监督与监察活动,通过对物的检查去考核管物的人,而不是审物论物。因此,无论什么样的审计与查明或追究责任总是相关联的。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有经营承包责任审计、租赁审计、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或破产责任审计等。在我国干部考核制度改革中,所引进的经济审计的做法,实质上主要是引进经济责任审计,即对经济部门的干部进行聘任前、任职中和离任前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出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在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即党政机关、审判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对其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以确定或解除其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企业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对其任职期间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以确定或解除其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因为无论什么样的经济责任审计,都离不开财务审计和经济过益审计所涉及的内容;同时,无论什么样的审计,最终都需要在究经济责任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单列一类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客体机构的性质,一般又可以分为政府审计和企业审计。

1.政府审计

政府审计,是指国家特设的审计机关,对政府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各种经济资料所进行的审计。广义的政府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所实施的所有审计,与国家审计没有根本的区别。我国历代官厅审计机构对各级官府财物收支所进行的审计,当今世界各国政府中设立的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的财政预算收支活动所进行的审计,以及我国各级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对政府的财政预算收支活动所进行的审计,均属于政府审计。政府审计的目的,一方面是监督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纳财政于正轨;另一方面,是对政府财政预、决算情况做出客观的鉴定与公证,提供改进财政管理的有效措施,以供各级政府部门选择执行;三是揭露财政上的不法行为,确定或解除行政人员的责任,以促进政府的廉洁。政府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中央、地方以及行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政府审计,还可以根据不同的预算层次,划分为中央预决算审计、地方预决算审计和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审计等。

2.企业审计

企业审计,是指在企业单位或具有企业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开展的对经济活动和各种经济核算资料进行的审计。它是相对于政府审计而言的,有的也称之为普通审计。在西方国家由国家审计机关对属于国家企事业的单位的审计,由注册会计师对所有私营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以及由企事业内部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审计,均属于企业审计。企业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事业单位各种经济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审查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合理性,审查经济活动的有效性。由于各行各业有不同的经营特点,其经济业务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各行各业又有各自的会计制度,因此企业审计按行业特点又可以分为工业企业审计、农业企业审计、商业企业审计、外贸单位审计、基本建设单位审计、交通运输单位审计、银行单位审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审计等。由于企事业单位所有制的不同,其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审计按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还可以划分为国营企业审计(公营企业审计)、集体企业审计、合作经营企业审计以及私营企业审计等。由于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同,企业经营者应履行的职责也不相同,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当然也不会一样,因此还可以对企业审计按照企业经营方式的不同划分为承包经营审计、租赁经营审计、股份经营审计以及任期目标经营审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