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滨人社办字〔2021〕21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市直部门组织的各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材料受理时间原则上于9月25日前完成,具体申报时间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确定;省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职称按照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通知要求执行。我区组建的工程技术中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初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实行“考评结合”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时间,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确定。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或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自由职业者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
2.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住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4.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重庆人才、复合型人才、职业技能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5.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应当参加相应考试。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6.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由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职称,按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具体要求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
1.我省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标准条件已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未完成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现贯通的职称系列,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4.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开展滨州市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政策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申报中级职称时提供近四年以来的继续教育情况,申报高级职称时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情况。
5.根据《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369行动”方案》规定,省会经济圈城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准印发的职称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学时合格证书,免于办理外地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确认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与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印发的职称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学时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要求
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者网上上传电子佐证材料的,原则上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纸质材料。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员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实行预申报制度,各事业单位在组织开展推荐申报工作之前,应会同主管部门和呈报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情况研究拟定申报推荐计划,报滨城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本年度推荐数额,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额组织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原则上不再推荐评审。
向省高评委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的市直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受理、审查、整理、汇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呈报省高评委;向市高评委和中评委推荐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呈报。凡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主管部门(单位)人事机构审核盖章并填写审核意见的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