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变更仲裁申请;开庭时间不受60日限制。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并不表明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只有在申请被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仲裁程序才真正开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人仲裁申请书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井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律师港湾解释如果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则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将本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有关仲裁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答辩通知书和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选定仲裁员。
如有反请求,也可在此期间提出。
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如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提出变更开庭日期的请求。
请求提前开庭的,需要得到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同意,请求延期开庭的,须在开庭5日前提出,是否同意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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