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裁错了案件的责任怎么追究?

513好学 2023-07-19 11:00 编辑:admin 283阅读

第一条 为了提高仲裁案件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绵阳仲裁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其过错,违反仲裁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三条 仲裁过错责任追究,依据过错事实、行为性质、危害程度及悔改表现来确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私自受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的;

(二)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三)丢失或因过失毁损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专家委员会评议笔录和其他案件相关笔录的;因失职造成笔录有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专家委员会报告案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违背事实,违反法律及仲裁工作程序,作出错误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

(六)由于案件承办人员的疏漏,案件的实体或程序有误但未能审查发现,导致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应当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宴请,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八)在案件作出裁决前,向当事人、代理人就案件发表意见、泄漏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外泄露案件审理情况、仲裁庭合议情况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仲裁庭依据专家咨询意见作出裁决的,可以减轻仲裁庭组成人员的过错责任,但仲裁员有本规定第三条(二)(三)(四)(五)(七)(八)(九)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条 仲裁案件出现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时,由该案件仲裁庭组成人员承担责任,但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见的仲裁员除外。

第六条 仲裁员仲裁案件有过错,扣发其在审理该案中的仲裁员报酬,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过错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过错情节较重的,解除其聘用关系,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宴请或者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清除出仲裁员队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仲裁案件发生过错,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向仲裁委员会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实情况、人员责任、处理意见。调查时间不超过30日;确实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 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仲裁员的处理,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应当将调查结果通知被调查人,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进行处理后,应当将处理决定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对解除聘用关系或者清除仲裁员队伍的,还应当将相关情况在原公布聘任仲裁员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仲裁员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可以暂缓执行。

第十一条 仲裁秘书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协助办理仲裁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在审理仲裁案件过程中发现仲裁员有违法仲裁情形未及时向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报告,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酌情扣发奖金;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聘用关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仲裁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