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查机读材料要填什么信息

513好学 2023-09-17 06:18 编辑:admin 162阅读

劳动仲裁查机读材料要填什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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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在庭审中有哪些要求?

一、庭前准备

1、仲裁员接到办案秘书的预备通知后,应考虑是否有充足的时间参加开庭、评议、调查、起草法律文书等仲裁活动,如对办案时间不能确定,应通过办案秘书向仲裁委员会说明,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更换。

2、接受指定或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应于接到办案秘书通知后3日内签署声明书并与办案秘书协商确定开庭日期。简易程序的仲裁员开庭前必须阅卷并做好阅卷笔记,普通程序的仲裁庭成员除做好阅卷笔记外,开庭前必须合议并拟定审理提纲。逾期不参加庭前阅卷的仲裁员视为自动放弃指定或选定,由办案秘书按程序予以更换。

3、仲裁员庭前阅卷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是否与合同、申请书、答辩书、证照批件中的名称或姓名相符,是否具有仲裁主体资格;(2)仲裁请求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3)答辩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提出反请求并办理了有关手续;(4)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需要补充相应材料的,告知秘书通知当事人补充和完善;(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4、普通程序的仲裁庭成员在首次开庭前评议,主要明确下列问题:(1)双方的争议焦点、审理的重点;(2)举证、质证的范围及开列庭审证据明细表;(3)庭审顺序和步骤;(4)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专业知识;(5)庭审中仲裁庭成员的分工与配合;(6)其他需要仲裁庭注意的问题。

5、仲裁员应模范遵守开庭时间,每次开庭提前20分钟(首次开庭提前40分钟)到庭做准备工作,遇特殊情况应于首次开庭5日(再次开庭3日)前请假,否则视为无故缺席。

二、开庭审理

6、办案秘书告知仲裁庭纪律:

(1)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须经仲裁庭许可;

(2)不得吸烟、丢弃废物;

(3)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出或中途退庭;

(4)不得私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5)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

7、首席或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的身份。

首席:首先感谢各方当事人选择本会解决你们之间的争议,我代表仲裁庭作出承诺,在今后的仲裁活动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同时也希望大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同存异,积极配合仲裁庭的审理活动,尽早解决本案争议。

首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首席:(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人(被申请人)XXX请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单位、职务、住址(有身份证明的,提交身份证明书)。

首席:(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讲一下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提交和宣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首席: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x,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职业、单位、住所及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关系(有身份证明的,提交身份证明。是律师的问:姓名、单位。须提交律师执业证,并审查注册情况)。

首席:你的代理权限(明确具体代理事项)。

首席:现在宣读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首席:申请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申请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如当事人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口头予以驳回,宣布继续开庭,异议成立的,应当决定延期开庭)。

首席:“经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庭仲裁活动。”

8、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办案秘书名单。

首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仲裁庭不公开审理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的(案由)争议。

首席:申请人(被申请人)XXX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本案缺席审理)。(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宣布闭庭);

首席:申请人(被申请人)经本庭合法通知,因(正当原因)不能到庭,本案决定延期审理。

首席:本案由XXX担任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XXX,XXX组成仲裁庭,由秘书X X X担任庭审记录。

首席:申请人(被申请人),你是否听清?

9、告知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首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权利;

(2)有对仲裁庭组成人员和秘书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

(4)有对案件事实进行辩论的权利;

(5)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6)申请人可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当事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权利;

(2)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和仲裁程序;

(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

首席: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明白了?

首席: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否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秘书申请回避(分别询问)?

首席:申请人(被申请人)xxx,你向本庭陈述申请回避人员的姓名、职务及申请回避的理由。

首席:因申请人(被申请人)xxx对本庭xxx提出回避申请,对申请须经审查作出决定后,再确定是否继续开庭,现在宣布临时休庭。

经审查,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的,由首席在重新开庭时予以驳回,记入笔录;申请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审理。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不影响案件的开庭。

10、程序补救。

首席: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本次开庭前已经进行的所有仲裁程序事项(包括送达、管辖权决定、仲裁庭组庭、开庭等)有无异议?

当事人如有异议,仲裁庭应当即作出合理补救措施。

11、宣布庭审调查。

首席:现在开始庭审调查。

首席:现在由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首席:现在由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

请注意:仲裁庭调查的范围限于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提不出证据的,将承担对自己不利后果;、伪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在开庭前提出反请求的,可以在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后再读反请求申请书,随后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书并在本申请事实调查完毕后进行反请求事实的调查。反请求申请的审理,一般应放在本申请审理结束之后(也可以一并审理)。被申请人当庭提出反请求,仲裁庭一般应休庭进行评议,如认为反请求成立,告知反请求的程序,并另定时间开庭(或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审理),如反请求不成立可继续开庭。

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答辩,仲裁庭应排列出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提醒当事人重点针对焦点逐项进行调查,案件有多个仲裁请求或多个独立存在的事实,仲裁庭可按每个仲裁请求、每段事实争议的问题引导当事人分层、分阶段陈述,出示证据和质证。

12、质证。

注:经询问当事人无争议的事项无须举证质证,但必须提醒秘书记录在卷。

(1)书面证据质证。

书面证据质证可以按下列顺序进行:

申请人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证明事项;

被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证明事项;

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

(2)证人出庭质证。

首席:证人xxx,本庭依法审理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案由)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如仲裁庭通知的,可不必说)通知你出庭作证,讲一下你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所、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关系?

首席:证人XXX,依照法律规定,你出庭作证期间不得提供虚假证据,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同时你的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你听清楚没有?

首席:现在由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向证人发问。

首席: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证人xxx的证言有何意见?

首席:本庭准予其它当事人及其参加人向证人发问(当事人、代理人向证人发问,必须先向仲裁庭报告)。

(仲裁庭认为证人对关键问题没有讲清,可向证人发问)。

首席:证人XXX核对笔录签字。退庭。

对确实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仲裁庭,由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仲裁庭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由仲裁员宣读,由当事人分别质证。

(3)视听资料质证。

首席:现在播放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视听资料。

首席:申请人(被申请人)xxx对该视听资料有何意见?

(4)鉴定报告(勘验笔录)质证。

首席:现在宣读鉴定书(鉴定人出庭的,可以由其宣读,并加以说明)。

首席:申请人(被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何意见?

首席:申请人(被申请人)xxx对鉴定人提问。

首席:现在宣读勘验笔录。

首席: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勘验笔录有何意见?

13、证据认定的表述。

首席: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庭提供的xxx证据,经过质证,仲裁庭认为该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且与本案有关联,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力,可以作本案定案的根据,仲裁庭确认为有效证据。

若不能当庭认证的,则表述为:本证据暂不能认定,待仲裁庭结合其他证据评议后再予以认定。

不予认定的,表述为:该证据对本案事实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本庭确认为无效证据。

注意:当事人重复陈述的,首席仲裁员应及时提醒或制止。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应继续进行庭审调查,各种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后仲裁庭对其效力进行认证,视具体案件,举证、质证、认证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同其他证据印证后进行阶段性认证或综合性认证,认证时应讲清认定的依据和理由。

14、庭审发问。

仲裁庭可以就有关的重要问题和当事人没有讲或没讲清的关键问题,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发问。询问双方代理人有无向对方发问的问题(对代理人发问问题,若对方在申请或答辩时讲清,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仲裁员可以要求对方不要回答,或直接予以制止;对方也可以征得首席仲裁员同意,拒绝回答)。

15、宣布延期审理。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仲裁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确实需要仲裁庭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勘验,因而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其在下次开庭前提供。

首席:现因申请人(被申请人)xxx,提出新的事实证据,需要……(理由),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决定延期审理。现在宣布休庭。同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限你在xx日内向本庭提交新的证据,逾期提交不到本庭,你的主张就得不到本庭的支持。如在此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在期限届满前应申请延期,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的情况决定。

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进行庭审小结,并当庭确定下次开庭的日期及审查的重点,第二次开庭时不再重复已经进行过的程序和已经确认的证据,只就未进行事项继续调查审理。

案件事实清楚后,首席宣布庭审调查结束。

16、辩论。

首席仲裁员宣布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陈述辩论意见。

(2)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陈述辩论意见。

(3)互相辩论。

注意事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就本案争议问题是非责任问题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首席仲裁员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主要焦点进行辩论,不得再就庭审调查中已经确认的事实进行重复辩论。辩论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依次发言和答辩。辩论时若出现当事人间进行侮辱、谩骂、攻击的,首席仲裁员应及时制止。必要时也可以限制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辩论时,首席仲裁员一般不打断,不制止,不评论当事人辩论。第一轮辩论结束,首席仲裁员应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补充意见。要求继续发言的,应当允许,但要提醒不可重复。辩论进行二至三轮后,首席仲裁员应当提醒当事人,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然后询问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辩论中当事人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和证据。首席仲裁员应宣布:“停止辩论,恢复庭审调查”;重新调查结束,应宣布“继续进行辩论”。

首席仲裁员宣布:辩论阶段结束。

17、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首席:申请人(被申请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庭审调查和辩论结束后,仲裁庭应当就本次庭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是非责任进行归纳总结,同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充分的说理,阐明仲裁庭对本案的意见。事实全部查清的,可进行全部总结;部分查清的,可进行部分总结,同时指明下次庭审的重点。庭审小结的评议,可以休庭进行,也可以当庭进行。对于当事人当庭陈述不清或案情复杂的,提醒当事人庭后书面提交代理词。

三、仲裁庭调解

18、经征得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主持调解。

首席: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否同意仲裁庭调解?

首席:现在开始仲裁庭调解。

具体操作步骤:可以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仲裁庭要讲清法律规定,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必要时仲裁庭也可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也可以先分别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而后进行调解;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休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宣布调解结果。

首席:经本庭主持调解,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宣布调解结果后,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首席或独任仲裁员起草调解书,由秘书办理结案手续后送达当事人。

首席:经本庭调解,申请人、被申请人未达成协议,现在宣布仲裁庭调解结束,仲裁庭将根据审理情况择期裁决。感谢各方当事人今天对仲裁庭的支持与配合,现在宣布休庭。

注意:休庭后,由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拒绝签名的由秘书记明情况附卷,申请补正的,允许在后面或另页补正。

庭审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秘书签名。

四、仲裁庭评议

19、仲裁庭应于最后一次开庭当日或5日内进行评议。

20、首席仲裁员应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与其他仲裁员进行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责任、适用法律、裁决意见和理由等进行合议,由秘书将合议意见记入笔录,仲裁员核对后签字。

五、裁决书制作

21、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员应于最后一次开庭7日内完成裁决书的草拟工作。

22、普通程序的案件,首席仲裁员应在评议之日起7日内完成裁决书的草拟工作;仲裁庭经评议对裁决未形成多数意见的,各位仲裁员应当自合议之日起5日内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责任、适用法律、裁决意见和理由等分别提出书面意见交办案秘书,由首席仲裁员进行汇总,拟定裁决书草稿。其他仲裁员应自接到裁决书草稿之日起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该意见可直接反馈给首席仲裁员,也可通过秘书转告。

23、裁决书原则上由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制作。首席仲裁员也可以指定其他仲裁员制作。

24、仲裁员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方案。仲裁庭对裁决书草稿分歧较大的,首席仲裁员可再次组织合议,仲裁庭也可以申请本会组织专家咨询。仲裁庭合议或咨询后应按第22条执行。

25、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个人书面意见。

26、裁决作出后,仲裁员因外出不能及时签字,应通过电话、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首席仲裁员或秘书联系。同意在裁决书上签字的,应以书面的方式委托本案其他仲裁员或秘书代为签字;拒绝签字的,应明确告知其他仲裁员或秘书并说明拒绝签字的理由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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