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地被村里承包给别人怎么办?

513好学 2023-10-16 16:03 编辑:admin 66阅读

一、开荒地被村里承包给别人怎么办?

如果村里将开荒地承包给了他人,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

1. 与承包人协商:您可以与承包人协商解决问题,如要求承包人退还土地或支付补偿金等。

2. 向村委会反映: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向村委会反映情况,要求村委会解决问题或介入调解。

3.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和村委会调解均无果,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包人退还土地或支付补偿金等。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如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费用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看情况而定,但一般来说不应该让开荒地被村里承包给别人。

因为开荒地是个人或家庭用来种植或养殖的土地,村里是没有权利将其承包给别人的。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及时与村委会交涉,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交涉无果,可以考虑向上级政府申诉,并保留相关证据。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要对自己的土地权益保持警惕,不要等到遭受侵犯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二、土地承包合同书怎么写?

撰写土地承包合同应载明:双方当事人情况;承包土地用途;土地承包方式;土地坐落、面积、四至;土地承包费标准、支付方式;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这么写?

土地租让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因乙方发展生产需要,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乙方全户同意将本户位于****的田块租让给乙方经营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该田块面积共计6亩,位于****,(接下来写清四至)。

二、乙方承租该田块用于养虾及其他农业用途,承租期内不更改该田块用于其他功能用途,但乙方可以在该田块上搭建必要的临时性辅助设施。

三、甲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该田块的经营使用权交于乙方,并保证交付的田块可以正常用于生产经营,在该期限内由甲方自行处理该田块上的一切作物及附着物,约定交付日后由乙方处分该田块上的作物及附着物。

四、承租期内,甲方不得将该田块另租给第三方;乙方若需转租,应征得甲方同意。

五、承租期内,若有发生非甲方原因使该田块物权变更的情况(如被征地等)导致乙方的经营活动中止,甲方应退还所剩期限的租金;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经营活动中止,甲方除退还所剩期限租金外,还应对乙方的损失作相应赔偿。

六、承租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功能属性,若因乙方处置失当而造成该田块的农业用地属性被改变,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土地功能恢复或是进行赔偿。

七、承租期暂定为二年,自甲方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租金……(写清租金支付方式)。期满后若乙方仍有承租意愿则双方另行协商有关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

九、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年**月**日

*注:1、甲方的签章一定是要该户的所有成员签名,因为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不写清楚的话恐怕会有麻烦。

2、见证人最好是找当地的村委会或村经联社,由村长或社长签名,盖村委会或经联社公章。

四、土地承包合同该怎么写;要注意西什么、?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刘如彪 乙方:王占付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乌镇一牧场的600亩左右个人承包土地转包给乙方,乙方对该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它建设物。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5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1日止,承包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付款方式:即从2010年至2015年乙方向甲方每年每亩交纳350元整,承包费每年在11月20日交清下一年的承包费用(按实际种植面积收取),不得拖延,如有拖延甲方有权收回所承包土地。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用地。 2、维护乙方的土地经营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在乙方种植期内甲方负责供应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依法保护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2、乙方在承包期内,承包地不得进行抵押,如转包须经甲方同意。 六、违约责任 在承包期内,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付对方违约金20000元(贰万元整)。 八、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签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记得采纳啊

五、土地转包合同怎么写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土地转包合同,经过当事人进行书面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土地转包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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