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此题早已过时,以前的税法规定,现在无论考试还是实务,都没有用了,按现在的税法规定计算如下:
增值税进项税额=3+45*13%+2*7%+5.1+1.19=3+5.85+0.14+5.1+1.19=15.28万元;
上月销售本月收款,上月计增值税,本月不计。
增值税销项税额=(17.55/1.17+4.5455*(1+10%)/(1-20%))*17%=(15+6.25)*17%=3.6125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6125-15.28=-11.6675万元;
故本月应纳增值税额为0,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1.66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