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一定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吗?

513好学 2023-09-28 19:13 编辑:admin 148阅读

请问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一定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吗?

你好,

企业财务负责人不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

一、企业财务负责人与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有区别的

企业财务负责人是企业决策层领导,不是某个部门的负责人,例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副厂长等。而会计机机负责人是指企业内设财务机构的负责人,如:财务部部长、财务科科长等。有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会采取二者合二为一的作法,另当别论。如果仅是指企业财务负责人,他是行政领导,是不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在2017年11月以前,会计机构负责人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999年修订《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需要具备会计师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这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提出明确的专业要求,确保了专业人员做专业事,外行不要领导内行。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了《会计法》,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也就是说会计从业资格证已经取消了。

因此,会计从业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都不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专业要求仍然保留。

三、企业财务负责人要提高会计专业素养

虽然企业财务负责人不需要具备系统的会计专业知识,但掌握基本的会计专业知识,或者说从财务部门出身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对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是非常有利的。无论是从企业宏观管理层面分析、指导、决策财务问题,还是代表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领导沟通协调,一个内行的财务负责人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因此,在很多企业中,财务负责人一般都会从会计机构负责人中产生,或者挑选具备会计专业背景的管理人员担任。作为会计部门负责人,一定要提高自己的管理协调能力,向财务负责人岗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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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场规则是什么?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行为,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应考人员应当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本守则的规定。

第三条 考试开始前40分钟,应考人员应当凭本人准考证和与报名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接受监考人员核对证件,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简称《考场情况记录表》)“考生签字”栏内签名,并拍照后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入座。

第四条 进入考场时,应考人员可以携带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不具有文字储存及显示、录放功能的计算器等,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书籍、纸张、饮品以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座位。

如果应考人毁宴则员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应当存放在考场内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五条 应考人员入座后,应当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第六条 应考人员入座后,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应当由监纤棚考人员陪同,返回考场时应当重新拍照。在同一考场同一时间,只允许1名应考人员暂时离开考场。

第七条 入座后考试开始前,应考人员可以登录计算机考试界面,核对考试相关信息。

第八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应考人员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第九条 应考人员根据答题情况可向监考人员申请草稿纸。

第十条 如果出现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或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应考人员无法正常考试,应考人员应当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十一条 因考试机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应考人员答题时间出现损失,应考人员可以当场向监考人员提出补时要求,由监考人员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如果应考人员因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考试的,应当停止考试,立即就医。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前,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或特殊情况需离场处理的,应当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填写交卷时间并签字确认,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至考点备用休息室,至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时,应考人员应当听从监考人员指令,停止考试,将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清点回收。监考人员宣布退场后,应考人员方可退出考场。应考人员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五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六条 应考人员对试题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试题内容抄录或复制后带出考场,不得传播、扩散试题内容。

第十七条 应考人员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有关情况将向所在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选择纸笔作答考试方式的应考人员,客观题在计算机上作答,主观题在纸质答题卷上作答,答题结果填写在草稿纸上或未填写在答题卷指定位置上无效。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财考〔20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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