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
一、总则
1.1了解结构极限状态设计原理。
1.2了解建筑结构的经济比选知识。
1.3掌握建筑结构及一般高耸结构的荷载分类和组合及常用结构的静力计算方法。
1.4了解钢、木、混凝土及砌体等结构所用材料的基本性能、重要材料的质量要求和基本检查、实验方法;掌握材料的选用和设计指标取值。
1.5了解建筑结构的基本施工技术。
1.6了解建筑防火、防腐蚀和防虫的基本知识。
1.7了解防水工程的材料质量要求、施工要求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
2.1掌握各种常用建筑结构体系的布置原则和设计方法。
2.2掌握基本受力构件的正截面、斜截面、扭曲截面、局部受压及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了解构件裂缝、挠度和疲劳强度的验算。
2.3掌握基本构件截面型式、尺寸的选定原则及构造规定。
2.4掌握现浇和装配构件的连接构造及节点配筋形式。
2.5了解预应力构件设计的基本方法及施工的基本知识。
2.6掌握一般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计算要点及构造措施。
2.7了解对预制构件的制作、检验、运输和安装等方面的要求。
三、钢结构
3.1熟悉钢结构布置原则、构件选型和主要构造。
3.2掌握受弯构件的强度及其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计算。
3.3熟悉轴心受力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
3.4掌握构件的连接计算及其构造要求。
3.5了解钢结构的制作、运输和安装方面的要求。。
3.6了解钢结构的防锈、隔热和防火措施。
四、砌体结构与木结构
4.1掌握无筋砌体构件的承载力计算。
4.2掌握墙梁、挑梁及过梁的设计方法。
4.3掌握配筋砖砌体的设计方法。
4.4掌握砌体结构的抗震设计方法。
4.5掌握底层框架砖房的设计方法。
4.6掌握砌体结构的构造要求和抗震构造措施。
4.7熟悉常用木结构的构件、连接计算和构造要求。
4.8了解木结构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
五、地基与基础
5.1了解工程地质勘察的基本方法。
5.2熟悉地基土(岩)的物理性质和工程分类。
5.3熟悉地基、基础的设计原则和要求
5.4掌握地基承载力的确定方法、地基的变形特征和计算方法。
5.5掌握软弱地基的加固处理技术和设计方法。
5.6掌握建筑浅基础及桩基础的计算方法和构造要求。
5.7了解土坡稳定分析及档土墙的设计方法。
5.8了解地基抗液化的技术措施;了解各类软土地基加固处理及桩基础的的一般施工方法和要求。
六、高层建筑结构、高耸结构与横向作用
6.1了解竖向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对高层建筑结构和高耸结构的影响;掌握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取值标准计算方法;掌握荷载效应的组合方法。
6.2掌握常用高层建筑结构(框架、剪力墙和框架—剪力墙和)的受力性能及适用范围。
6.3了解概念设计的内容及原则,并能运用于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
6.4了解高层建筑结构的内力与位移的计算原理;掌握常用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近似计算方法、截面设计方法和构造措施。
6.5了解水塔、烟囱等一般高耸结构的选型要求、荷载计算、设计原理和主要构造。
考注册会计师有什么要求啊
报考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有会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学应届生,均可参加考试报名。
注册会计师报考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
1、注册会计师考试分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分别有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和风险管理、税法、经济法等六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只有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一个科目。考生通过专业阶段六科考试后,才能报名参加综合阶段。
2、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五年期限,也就是说第一年考试合格的科目,并且在第五年还是没有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则第一年考试成绩作废,需要重新考试作废的科目,以此类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为规范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其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组织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全国考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考办),全国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组织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是当地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领导机构,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全国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及规则,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全国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指导地方考办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决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三)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者。
第六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每科考试具体时间,在各年度全国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委会发布的各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八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九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费用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527号)规定,由地方考办向考生收取的报名费中应包含上交全国考办的每人每科10元人民币的考务费,用于全国考办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考试工作研究等项工作。
第十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全国考委会印发的各年度《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二条 全国考办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其相关参考资料,由地方考办征订、发行。
第十三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复核后通知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
第十四条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合格成绩后,应及时到地方考办办理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
在两个以上地区参加考试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合格成绩后,可向取得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全科合格证书,并应提供在其他地区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及考试组织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全国考委会制定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册会计师的报考条件
考注册会计师的条件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