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注会经济法考试的问题
这个按比例清偿不是指破费和共益债务的两者间的比例,而是它们各自内部之间的比例:
若破产财产少于破产费用时(连破费都不够清偿),则仅按照破产费用的比例进行清偿,共益债务将不能得到清偿。
(破费由不同部分构成,按每部分的比例~~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但若破产财产大于破财费用、少于所有破费和共益债务时(破费能全部清偿,而共益债务不够,就是你举例的情况),这种情况则将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剩余财产按共益债务的比例进行清偿。
(共益债务有不同的债务人,如甲公司的,乙公司的等)
你所说的例题:
4万破财先清偿2万的破费,还剩2万,共益债务有5万,假如这是一个人的,那么这2万就都给这个人,假如有A、B两个人,A是1万,B是4万,则按比例分:A得到2×1/5=0.4万,B得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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