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不包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并在取得成绩合格证书后的3个评审年度内申报评价。
第四条 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采用材料审核、量化赋分(详见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试行)》)、评委会审议表决等方式。
第五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颁发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单位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