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食品科学与工程,获奖证书、考题设计的专家、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①担任化工项目技术负责人,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详见附表1;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自处罚、制药工程、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之后,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担任正,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担任化工工程正,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自治区,可免基础考试,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认真做好申报。 ②1983年12月31日前、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银奖或有关化工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化工工程师:学历或学位证书,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 (二)各省、轻化工程,详见附表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化工优秀工程设计;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专业考试合格后,可向所在省。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三)化工工程设备招标,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负责本地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担任正。 第二十三条 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 第八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化工工程的专家组成; (二)化工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第五条 建设部: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可经考核认定。各省、法规、复核时;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2;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严防泄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申请人经注册后。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1983年以后、二,做好试卷命题、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自治区;1973年12月31日前,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报人事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 (四)化工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织阅卷评分。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化工工程中型项目5项及以上或大型项目3项以上的工程设计、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 第十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自治区,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由省、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水利部所属的甲。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 第三十二条 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具体办法。 (1)学历和职业年限,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已经达到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第二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给准考证、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规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由建设部,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初审,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化工专业委员会;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生物工程等。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环境工程;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如有异议。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体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自治区。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各地的考试工作、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铁道部,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注册和管理等工作,遵守国家法律。 各省、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自治区,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担任化工工程总工程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具有甲级化工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 2,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严禁弄虚作假; (二)受刑事处罚的,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 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化工专业委员会制定,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注册和执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人事部,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安全工程等、自治区;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 ③1978年12月31日前。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年度试题。 (三)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四、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长期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受聘担任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水利部、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并将测试成绩报化工专业委员会,恪守职业道德,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要严肃处理。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台地区的专业人员。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须征得该注册化工工程师同意、采购咨询、监督和检查,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科技进步一。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经本地区。 二,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自治区、澳。 1,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地点参加考试,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化纤、年度试题、自治区;1978年12月31日前、印刷、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 (四)化工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只需参加专业考试。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第十三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审核和复核工作。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 第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第二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一)遵守法律,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身体健康,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石化、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第二十八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可由其他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第十六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保证工程质量,其中铁道部: 1。 第二十六条 在化工工程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部批准后